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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阿公店水庫運用要點」及「阿公店水庫水門操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阿公店水庫運用要點」及「阿公店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部 長 施顔祥
阿公店水庫運用要點修正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阿公店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阿公店溪水源和由旗山溪月眉攔河堰(以下簡稱月眉堰)越域引水引取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等用水標的與防洪目標使用,並確保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為管理機關,負責管理運用;月眉堰由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
本水庫位於高雄市阿公店溪上游小崗山東麓附近,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 月眉堰取水口。
(二) 越域引水路。
(三) 圓潭子分水工。
(四) 越域排洪道。
(五) 大壩。
(六) 豎井溢洪管兼排砂道。
(七) 取出水工。
四、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蓄水運用期間:自每年九月十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 空庫防淤期間:自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十日止。
(三) 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等用水標的之運轉。
(四) 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豎井溢洪管、取出水工等設施放水及越域排洪道自由溢流之運轉。
(五) 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六) 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七)
洩洪量:防洪運轉期間,經由豎井溢洪管、取出水工及越域排洪道放水之總放水量。
(八) 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洩放蓄水,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操作。
(九) 颱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
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與月眉堰取水口及越域引水路圓潭子分水工相互配合運用。
六、
南水局、水利會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等相關單位共同成立營運協調小組並由南水局召集之,以聯繫協調取配水事宜。
七、
由月眉堰取水口共同取水之各用水標的用水,包括本水庫、水利會旗山二幹圳灌區及湖內、阿蓮灌區之農業用水等。其取水分配原則如下:
(一) 河川水源流量在各用水標的及其下游水權量總和以上,各用水標的水權人應在水權狀內登記之引水量範圍內取水,如附表。
(二) 河川水源流量未達各用水標的及其下游水權量總和時,於考量下游水權量後,依營運協調小組協調分配之。
八、
水利會及自來水公司應於每年五月十日前提出當年六月至十二月之用水計畫及十二月一日前提出次年一月至五月之用水計畫,經南水局邀集營運協調小組協商確定。
九、
本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水庫水位在規線以上時,依各用水標的計畫用水量供應。
(二) 水庫水位未達規線時,依各用水標的計畫用水量仍不敷分配時,南水局得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協商,如須調度農業用水供應,依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十、
本水庫防洪運轉,應立即停止月眉堰取水口取水,並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 本水庫發生颱風或豪雨情況前,水庫水位標高三十七公尺以下,得進行調節性放水,放水量最大為十五秒立方公尺。
(二)
本水庫空庫防淤期間發生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十七公尺,得開啟豎井溢洪管及取出水工進行防洪運轉,水庫水位持續上升超過標高三十七公尺,則由越域排洪道自由溢流。
(三)
本水庫蓄水期間發生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水庫水位於標高三十二公尺以上,得開啟豎井溢洪管閘門及取出水工閘門進行防洪運轉,二者洩洪量合計不得超過九十秒立方公尺。
(四)
防洪運轉時水庫水位持續上升超過標高三十七公尺,同時由豎井溢洪管及取出水工放水及越域排洪道自由溢流時,豎井溢洪管及取出水工放水流量得超過九十秒立方公尺。
十一、豎井溢洪管開啟洩洪前一小時或水庫水位將超過標高三十七公尺,自越域排洪道自由溢洪時,應播放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水利會、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其所屬消防局、警察局等單位轉知所屬相關單位,促請轄區內民眾注意防範,以免發生危險。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二、本水庫緊急運轉時,得同時開啟溢洪管閘門及取出水工閘門實施緊急放水,放水流量得超過九十秒立方公尺,以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十三、本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一點規定通知或通報。但無法事先通知或通報時,應立即播放警報。
十四、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附表
月眉進水口共同取水各標的水權量及分配比例表
<備註> (2):水權狀之水權量包含旗山二幹圳灌區及湖內阿蓮灌區。
*: (a)一月份僅1月1∼2日,五月份僅5月21∼31日。
(b)括號( )內一月份為1月3∼31日,五月份為5月1∼20日。
附圖
阿公店水庫規線圖
阿公店水庫水門操作規定修正規定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阿公店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之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水庫位於高雄市阿公店溪上游小崗山東麓附近,由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
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 月眉堰取水口:暗渠式,分上下兩層,每層六孔,每孔寬一.八公尺、高一.二公尺,分設升降式閘門控制。
(二) 圓潭子分水工:直徑十二公尺圓形淨水池,設有流槽及四.五七二公尺喉寬之巴歇爾量水槽;通往引水隧道設閘門一座寬七.六二公尺、高一.二公尺,通往湖內、阿蓮灌區,設控制閘門一座寬四.○公尺、高二.二五公尺。
(三) 越域排洪道:無控制自由溢流堰,溢流堰頂標高三十七公尺,設計排洪量為四百三十一秒立方公尺。
(四) 旺萊溪放流口:
1、
放水路閘門:控制流入旺萊溪之流量,分接引水路後設制水閘門一座,閘門寬四.○公尺、高三.七公尺,閘門前設同尺寸插板一座。
2、
引水路制水閘門:控制濁水溪放流口之引水量,設閘門寬四.○公尺,高三.七公尺,閘門前設同尺寸插板一座。
(五)
濁水溪放流口:引水路終點,流經漸變段及靜水池整流後導入濁水溪流至本水庫。
(六) 大壩:滾壓填築土壩,最大壩高三十一公尺,壩長二千三百八十公尺,壩頂標高四十二公尺,蓄水滿水位標高三十七公尺。
(七) 豎井溢洪管兼排砂道:喇叭口頂部標高二十七公尺,排淤最大通洪能力八十五秒立方公尺,設控制閘門一座,閘門寬二.四公尺、高二.四公尺;緊急閘門一座,閘門寬二.四公尺、高二.四公尺。
(八) 取出水工:取出水工上游端設置取水塔,下游端為分水工設置自來水、灌溉用水、排砂等三道閘門。
1、
上游端取水塔進水口底部標高二十六.一公尺,出水管內徑一.五公尺,最大許可流量為十五秒立方公尺。取水塔設常用閘門一座,閘門寬一.五公尺、高一.五公尺;緊急閘門一座,閘門寬一.五公尺、高一.五公尺。
2、
下游端分水工包括排砂門一座,閘門寬三.五公尺、高二.八公尺;灌溉閘門一座,閘門寬三.五公尺、高二.五公尺;自來水閘門一座,閘門寬一.二公尺、高二.○公尺,各閘門前均設同尺寸插板一座。
四、
月眉堰取水口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平時全開,依各標的水權量取水。
(二) 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維修旗山導水路時關閉。
(三) 因降雨致有大量側流量流入旗山導水路時,視水庫水位取水口得減量取水,必要時得關閉取水口閘門。
五、
圓潭子分水工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湖內、阿蓮農業用水控制閘門:取水量視引入引水隧道水量利用閘門調整開度控制,引水隧道不引水時,控制閘門全開。
(二) 引水隧道閘門:流入分水工之水量,經巴歇爾量水槽量測後,流入引水隧道。平時全開,引水隧道維修或越域排洪道將發生溢流時關閉。
六、
旺萊溪及濁水溪放流口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旺萊溪放水路閘門,為控制引水路放水量至旺萊溪後流入水庫。濁水溪放水路閘門,為控制引水量流至引水路終點,導入濁水溪流入水庫。
(二) 旺萊溪及濁水溪二放流口閘門可同時全開或擇一全開,視水庫上游河川水質及空庫防淤成效機動調整。
七、
因降雨致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三十七公尺,越域排洪道自然溢流,將洪水經暗渠排入二仁溪支流牛稠埔溪。
八、
豎井溢洪管兼排砂道操作規定如下:
(一) 本水庫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十日施行空庫防淤措施,此期間在非颱風豪雨情況時,為少量蓄水,以維持水庫景觀,得啟閉豎井溢洪管閘門,以調整水庫水位。除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間已達枯旱並已發布階段性限水外,蓄水位不得超過標高三十公尺,九月一日至九月十日蓄水位不得超過標高三十二公尺;此期間發生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應將豎井溢洪管閘門開啟,排放庫存水至阿公店溪。
(二) 本水庫每年九月十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蓄水期間,豎井溢洪管閘門全閉;此期間發生颱風或豪雨情況時,豎井溢洪管閘門得視水庫水位啟閉,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三十七公尺,洪水則由越域排洪道自然溢流。
九、
取出水工啟閉規定如下:
(一) 取出水工上游端取水塔,下游端為分水工設置自來水閘門、灌溉用水閘門、排砂閘門,各閘門前均設有同尺寸插板一座,以應檢修維護之用。
(二) 基於取出水工出口流況穩定易於分水控制,原則上排砂閘門開啟時,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應關閉。當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開啟放水時,則排砂閘門應關閉,操作時機以下游各標的用水需求為優先考量,排砂閘門則配合機動調整。
(三) 排砂閘門啟開時,操作順序為排砂閘門先全開後,取水塔之閘門再配合全開。排砂閘門關閉時,先將取水塔閘門全閉後,再關閉排砂閘門。
(四) 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之總放水量,由取水塔閘門開度操作控制。取水操作順序為先將灌溉用水閘門或自來水閘門,依下游用水需求開啟後,再開啟取水塔閘門取水。不取水時,應先關閉取水塔閘門後,再關閉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
(五) 灌溉用水閘門及自來水閘門分配水量,以各閘門開度通水斷面作比例控制。
(六)
水庫基於調節性放水需要,在下游各標的用水需求可以滿足時,排砂閘門得以不同開度控制,配合灌溉用水閘門或自來水閘門同時放水。
(七) 水庫基於下游河道環境需求,得由取出水工經由排砂道排放庫水至阿公店溪改善環境,其排放水量視當時水庫蓄水量及不影響各標的用水為原則。
十、
放水警報之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 豎井溢洪管開啟洩洪前一小時或水庫水位將超過標高三十七公尺,自越域排洪道自由溢洪時,南水局應播放洩洪警報,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但於實施緊急放水,無法預先通知時,得立即通知並同時播放警報後放水。
(二) 豎井溢洪管於空庫防淤期間,閘門一旦為全開狀態,其放流量之增減改由水庫水位自動調節,不再廣播或通報。
(三) 緊急放水時,應先少量放水示警,再視需要逐漸增加放水量。
(四) 緊急放水時閘門開度之調整或增減放流量時,不再廣播或通報。
十一、
本水庫各水門均裝設有現場及遙控二種操作設備,可視實際需要操作控制。
十二、
本水庫各水門於開啟或關閉後,應將操作時間、水庫水位及流量紀錄於相關報表中。
十三、
本水庫各水門應定期及不定期檢查維修,並詳細記載其情形。
十四、
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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