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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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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經授貿字第10040013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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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三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 修正依據: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二第四項。
三、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cweb.trade.gov.tw)首頁之公告欄。
四、
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二)
地址:臺北市湖口街1號
(三)
電話:02-23977371
(四)
傳真:02-2397052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施顏祥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六次修正。本次為配合「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品質驗證制度」擴大辦理推廣MIT微笑標章,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原產地規定。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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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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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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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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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二、
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依據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品質驗證制度取得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產品得以我國為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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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二、
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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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品質驗證制度」擴大辦理推廣MIT微笑標章,爰新增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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