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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規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規則」部分條文
部 長 曾勇夫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司法官之養成課程,在使學員深入研討法律理論,學習司法實務,充實一般知識及養成高尚之品德。
學員應遵守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有關章則,敦品勵學,專心研修,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第 五 條
司法官學員每期員額定為九十名,但必要時得增減之。
前項學員及其員額之增減應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
第 八 條
學員於入所受訓前,應經指定之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其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訓練。學員於入所後,並應接受經指定之公立醫院實施性向測驗,以做為輔導之參考資料。
前項合格標準與應考時之體格檢查標準同。
第 十 條
司法官訓練期間定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分下列四個階段實施。每期始業、結業日期,應於開始前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
一、
第一階段:學員先行在本所接受基礎講習課程,旋即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
二、
第二階段:學員在本所接受各類課程之講授、研究、擬判及演習。
三、
第三階段:學員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
四、
第四階段:學員回本所接受擬判測驗、實務綜合檢討及分科教育等。
前項訓練期間與實施次序,得視實際需要,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增減或變更。
教學參訪、有關品德學識培養之各種項目及康樂活動等,於訓練期間內酌定時間配合進行。
第 四 章
養成課程
第 十二
條
司法官養成課程分下列三種:
一、 法律課程:
(一)
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
(二)
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二、
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
三、
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始前,由本所編列於課程總表。
第 五 章
訓練成績及重訓、廢止受訓資格
第 十八
條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
學業成績中學科或學習成績有一類、第二階段擬判測驗有三分之一以上科目、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科目或第四階段擬判測驗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二、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
三、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
四、依學員獎懲要點受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
五、依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請假、曠課達應予廢止受訓資格之時數。
六、重訓後仍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應予重訓之情形。
七、第七條第三項之情形。
前項廢止受訓資格處分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本所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
第二十三條
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學員學習實施要點、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學員獎懲要點、學員請假注意事項及其他本規則未規定事項,由本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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