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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labor.gov.tw)「最新訊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二)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6樓。
(三) 電話:(04)22595700轉223。
(四) 傳真:(04)22592118、22551662。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王如玄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機關辦理考試應徵收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係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主管機關,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本次為配合技能檢定業務有關職類調整之需要,有必要調整術科收費標準,爰擬具本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
本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重點,係因廣告設計行業技術變動更新及市場需求,須重新整理廣告設計職類與新增市場所需項別,故整併原廣告設計職類,新開發「視覺傳達設計」職類,以因應業界專業分工,並保障從業人員權益,提昇專業技術與素養,爰增列「視覺傳達設計」職類乙、丙級收費標準。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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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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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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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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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類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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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類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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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項
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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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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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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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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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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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類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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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類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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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項
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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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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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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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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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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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增職類:20100「視覺傳達設計」乙、丙級。
二、
術科費用主要計算項目為材料費、監評人員監評費及差旅費、工作人員津貼及行政作業費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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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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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
傳達
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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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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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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