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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0817
勞中二字第1000202565

主  旨:預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labor.gov.tw)「最新訊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5016樓。

(電話:(04)22595700223

(傳真:(04)2259211822551662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王如玄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機關辦理考試應徵收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係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主管機關,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本次為配合技能檢定業務有關職類調整之需要,有必要調整術科收費標準,爰擬具本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

本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重點,係因廣告設計行業技術變動更新及市場需求,須重新整理廣告設計職類與新增市場所需項別,故整併原廣告設計職類,新開發「視覺傳達設計」職類,以因應業界專業分工,並保障從業人員權益,提昇專業技術與素養,爰增列「視覺傳達設計」職類乙、丙級收費標準。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職類

代號

職類
名稱

細項
件數

甲級

乙級

丙級

單一級

職類
代號

職類
名稱

細項
件數

甲級

乙級

丙級

單一級

一、 新增職類:20100「視覺傳達設計」乙、丙級

二、 術科費用主要計算項目為材料費、監評人員監評費及差旅費、工作人員津貼及行政作業費等項目。

20100

視覺
傳達
設計

 

 

1,600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