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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孫大川
Paelabang
danapan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93年4月9日原民教字第0930009804號函
94年12月21日原民教字第0940037147號令修正
95年7月5日原民教字第09500200301號令修正
96年4月9日原民教字第09600168531號令修正
97年4月25日原民教字第0970021142號令修正
98年9月25日原民教字第09800449901號令修正
100年8月18
日原民教字第1001044167號令修正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受教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原住民幼兒滿三歲(以當年九月二日起年滿三足歲者)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托)已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三、
補助額度:
(一)
就讀(托)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者,每學期補助就讀(托)費用最高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二)
就讀(托)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每學期補助就讀(托)費用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四、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五、
已領有中央政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要點之補助。
六、
申領本要點之補助,併同請領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合計申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如合計申領總額超過實際繳費之額度者,應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撤銷並追繳申領總額超過實際繳費之差額。
七、
申請程序及審核方式:
(一)
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由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如係特殊因素,亦得由實際扶養人申請。
(二)
申請人應於幼兒就讀(托)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所定時間內,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其申請各該學期之托教補助,並由其轉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三)
前款申請表及所需文件、格式、審核作業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得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符合補助規定者,應於開學註冊時減繳補助額度之費用。
(四)
幼兒就讀(托)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所定時間內,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表件是否齊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後轉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複核。
(五)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經審(複)核符合規定者,應即依規定核發補助款。
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將補助人數、補助金額於每年三月前,檢具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等資料報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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