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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中華民國100818
原民教字第1001044167

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孫大川

Paelabang danapan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9349日原民教字第0930009804號函

941221日原民教字第0940037147號令修正

9575日原民教字第09500200301號令修正

9649日原民教字第09600168531號令修正

97425日原民教字第0970021142號令修正

98925日原民教字第09800449901號令修正

1008月18 日原民教字第1001044167號令修正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受教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原住民幼兒滿三歲(以當年九月二日起年滿三足歲者)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托)已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三、 補助額度:

() 就讀(托)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者,每學期補助就讀(托)費用最高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 就讀(托)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每學期補助就讀(托)費用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四、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五、 已領有中央政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要點之補助。

六、 申領本要點之補助,併同請領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合計申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如合計申領總額超過實際繳費之額度者,應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撤銷並追繳申領總額超過實際繳費之差額。

七、 申請程序及審核方式:

() 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由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如係特殊因素,亦得由實際扶養人申請。

() 申請人應於幼兒就讀(托)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所定時間內,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其申請各該學期之托教補助,並由其轉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 前款申請表及所需文件、格式、審核作業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得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符合補助規定者,應於開學註冊時減繳補助額度之費用。

() 幼兒就讀(托)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所定時間內,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表件是否齊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後轉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複核。

()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經審(複)核符合規定者,應即依規定核發補助款。

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將補助人數、補助金額於每年三月前,檢具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等資料報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