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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中華民國100824
經能字第10003822040

修正「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十三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十三點

部  長 施顏祥

 

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五、本基金之補助範圍以下列各項工作必要支出為限:

() 探勘油氣必要之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等測勘調查及研究。

() 探勘開發油氣之鑽井作業。

() 其他與油氣探勘、開發相關之項目,經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包括人事費、業務費、維護費、新增之必要設備費等,其中人事費含薪俸、工資、津貼及差旅費,但不得支付退休金、資遣費及任何意外事件之賠償、撫卹暨喪葬費用。

         接受本基金補助之礦區,其發生礦場安全事故或礦區災害之支出,概由申請人負責,不得在本基金補助經費內報銷。

十三、受補助者獲得具經濟開採價值之油氣時,應於全程計畫結案後,返還補助款及繳納回饋金。

             回饋金及補助款之返還以等額年金法計算,並合併加總後以分期方式繳交。

             回饋金計算方式如下:

() 探勘計畫:以補助款為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十等額年金法計算各期還款金額,各期還款金額乘以還款期數為還款總額,還款總額扣除補助款即為回饋金。

() 開發計畫:以補助款為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八等額年金法計算各期還款金額,各期還款金額乘以還款期數為還款總額,還款總額扣除補助款即為回饋金。

             補助款之返還及回饋金之繳納,以一年為一期,於每期期終繳交能源局,直至補助款返還完畢及回饋金繳清為止;其礦區因歸還、合約終止或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而終止生產、廢井時,則自前述終止生產、廢井時起,終止補助款之返還及回饋金之繳納。

             前項補助款及回饋金分年繳交期數,以不超過該計畫規劃生產年數為原則,但不得低於五期,至多以十五期為限。

             受補助者未獲得具經濟開採價值之油氣時,補助款免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