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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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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經授水字第100202130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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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明湖下池水庫運用要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明湖下池水庫運用要點」第十四點
部 長 施顏祥
明湖下池水庫運用要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四、本水庫應於防洪運轉或調節性放水前一小時,由台電公司大觀發電廠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明潭發電廠,南投縣政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車埕派出所、南投縣政府消防局、大觀保警隊等相關單位轉知所屬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在天候及路況安全情況時得派員巡視,通知沿溪河床內民眾走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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