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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01028
通傳資字第10042018930

主  旨:預告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件一及附件五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件一及附件五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公告資訊」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資源管理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164樓。

()  電話:(02)2343-3852

()  傳真:(02)2343-3857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蘇 蘅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五修正草案總說明

鑒於行動電話業務(2G)用戶數逐年減少,目前該業務收費基準之業務別調整係數為一,已達最大值,爰調修每MHz可服務之用戶數(臺)標準數量,以符實際情形。

另第三代(3G)行動通信業務用戶數持續增加,隨該業務之蓬勃發展,以及其技術已日臻成熟,爰將收費基準之業務別調整係數適度調修,並調修每MHz可服務之用戶數(臺)標準數量,以反映該業務使用頻率之價值。

特(超)高頻電視電臺頻率使用費之計算基準,考量商業電視臺之整體營收已有成長,除公共電視臺之調整係數維持不變外,中華電視臺與其餘電視臺之電臺調整係數作調修。

  相關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 行動通話(2G)業務,其頻率使用費收費基準之每MHz可服務之用戶數(臺)由八三○○○調修為五八五○○,以符實際情形。(修正附件一)

二、 第三代行動通信(3G)業務,其頻率使用費收費基準之業務別調整係數由零點五調修為零點八一,並調修每MHz可服務之用戶數(臺)由八三○○○調修為一一七○○○,以切實反映該業務使用頻率之價值。(修正附件一)

三、 特(超)高頻電視電臺之電臺調整係數,中華電視臺與其餘電視臺(即商業電視臺)之調整係數由零點九調修為一。(修正附件五)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五修正草案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