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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01028
通傳法字第10046021711

主  旨:預告修正「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

三、「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公告訊息」選項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50號。

()  電話:02-23433784

()  傳真:02-23433874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蘇 蘅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九十九年二月三日華總義一字第○九九○○○二四一七一號總統令修正公布行政院組織法,依該法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行政院設交通及建設部,另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該法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將「交通部」修正為「交通及建設部」。(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 配合修正行政院組織法開始施行日期,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三條 室外基地臺天線不得違反內政部、國防部、交通及建設部會銜發布之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

前項天線結構之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並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三條 室外基地臺天線不得違反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之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

前項天線結構之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並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一、 為九十九年二月三日華總義一字第○九九○○○二四一七一號總統令修正公布行政院組織法,依該法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行政院設交通及建設部,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

二、 其餘未修正。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年○○月○○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一、 第一項未修正。

二、 配合修正行政院組織法開始施行日期,本辦法○○年○○月○○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