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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01124
勞中二字第1000203731

主  旨:預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labor.gov.tw)「最新訊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5016樓。

()  電話:(04)22595700203

()  傳真:(04)22592118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王如玄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機關辦理考試應徵收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係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主管機關,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本次為配合技能檢定業務有關職類調整之需要,有必要調整術科收費標準,爰擬具本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

本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重點,係為提昇建築營造各類型工程繪圖及有效管理數位資料,故將「建築製圖」與「電腦輔助建築製圖」兩職類整併,新開發「建築製圖應用」職類(原二項職類依應檢人成績保留之規定,再辦理技能檢定三年,預計至一百零三年停辦),以因應業界專業分工,並保障從業人員權益,提昇專業技術與素養,爰增列「建築製圖應用」職類甲、乙、丙(電繪項、手繪項)級收費標準。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