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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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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交航字第10000118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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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3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船員法第二十七條。
三、「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登載於本部網站,網址為http://www.motc.gov.tw,點選該網站項下之公務瀏覽/公告事項。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
(三)
電話:02-23492348
(四)
傳真:02-23811550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毛治國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標準因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基本工資調漲,由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調漲為每月新臺幣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並以漲幅百分之五點零三調整各職務之薪資標準,經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協商同意,為保障船員權益,配合修訂第三條第一項附表及第四項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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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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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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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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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之最低每月薪資標準,應依船員最低月薪資表(附表)之規定。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每月岸薪最低標準應相當於前項最低月薪資標準。
船員最低月薪資標準實施後,每年得由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協議調整方案,報請交通部核定後調整之。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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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之最低每月薪資標準,應依船員最低月薪資表(附表)之規定。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每月岸薪最低標準應相當於前項最低月薪資標準。
船員最低月薪資標準實施後,每年得由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協議調整方案,報請交通部核定後調整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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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百年九月六日以勞動二字第一○○○一三二二九二號令,公告修正基本工資由原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調漲為每月新臺幣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漲幅為五點零三%,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 因應上開工資之調漲,依據船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本標準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經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協商同意,比照上述漲幅調整船員最低月薪資表(附表),並修正本條第四項規定,俾使中華民國籍船員最低月薪資表與勞基法基本工資之漲幅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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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附表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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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薪津包括薪資及津貼,薪資應占薪津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修正後)附表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表
單位:新臺幣元

備註:薪津包括薪資及津貼,薪資應占薪津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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