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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10116
署授食字第1001304185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網頁,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13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食用動物殘留動物用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爰擬具「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如下:

一、 增訂「恩氟奎林羧酸(Enrofloxacin)」在家禽之肌肉、脂、肝及腎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二、 增訂「康黴素(Kanamycin)」在牛、羊、豬、雞之肌肉、脂、肝及腎,牛、羊之乳等十八項殘留容許量。

三、 增訂「歐索林酸(Oxolinic aicd)」在雞蛋,牛、豬、雞之肌肉、脂、肝及腎等十三項殘留容許量。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見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