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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1110
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9462

主  旨:預告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

三、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翌日起7日內,以書面(請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向本會保險局提出(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717樓)。

主任委員 陳裕璋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並經九十五年一月四日及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二次修正,本次係為配合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增列保險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另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落實薪資報酬委員會之運作管理,以及確保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保險業能順利導入及提升財務報導品質,爰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

為使業者有緩衝期間得設計本次修正條文增訂之內部控制作業,爰增訂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明定除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外,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及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之相關修正條文,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五條 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保險商品開發作業:包括保險商品之風險評估、費率適足性之評估及準備金充分性之評估

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文宣及保單揭露事項、招攬、核保、契約轉換、復效、保全、收費

三、保險商品理賠作業:包括事故調查、審核、付款作業

四、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包括整體性投資政策、各種投資資產之取得、保管、處分及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清償能力評估作業:包括各種準備金提存之評估、資產品質之評估、資產與負債配合、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投資與資金之流動性管理、財務狀況評估及資本適足之評估

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包括交易原則與方針、作業程序、公告申報程序、會計處理方式、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七、再保險作業:包括再保險方式、各種風險及承受風險之評估,再保險自留限額及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之選擇

八、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

九、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十、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十一、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另依法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保險業,應設計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第五條 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保險商品開發作業:包括保險商品之風險評估、費率適足性之評估及準備金充分性之評估。

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文宣及保單揭露事項、招攬、核保、契約轉換、復效、保全、收費。

三、保險商品理賠作業:包括事故調查、審核、付款作業。

四、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包括整體性投資政策、各種投資資產之取得、保管、處分及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清償能力評估作業:包括各種準備金提存之評估、資產品質之評估、資產與負債配合、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投資與資金之流動性管理、財務狀況評估及資本適足之評估。

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包括交易原則與方針、作業程序、公告申報程序、會計處理方式、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七、再保險作業:包括再保險方式、各種風險及承受風險之評估,再保險自留限額及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之選擇。

八、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

九、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一、為配合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金融服務業應將該法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事項,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爰增列第一項第十款關於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二、為確保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企業能夠順利導入及提升財務報導品質及內控目標,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以明定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企業應納入之作業控制項目。

三、原第一項第十款移至第十二款。

四、配合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本會一百年三月十八日訂定發布「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為加強依法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保險業落實薪資報酬委員會之運作,爰於第二項增訂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除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為使業者有緩衝期間得設計本次修正條文增訂之內部控制作業,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除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需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外,有關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及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部分,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
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預告意見
徵詢表

建議單位

(請留聯絡電話)

原公告條文

建議條文

說明

 

 

 

 

 

 

 

 

 

 

 

 

 

 

 

 

 

 

 

 

 

 

 

 

 

 

 

 

 

 

 

1:請於公告之翌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傳送本會保險局。

2:本會保險局傳真:(02)8969-1322,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