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1110
通傳資字第10142000080

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件一及附件五。

附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件一及附件五

主任委員 蘇 蘅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五修正條文

附件一

              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計算基準表

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每年應繳頻率使用費(新臺幣)={每MHz系統頻率使用費+MHz可服務之用戶數
´ 行動臺每臺頻率使用費每臺´ 指配頻寬 ´ 業務別調整係數 ´ 區域係數

各類行動通信業務之相關參數值如下表:

業務別

MHz系統頻率使用費

(元/MHz

MHz可服務之用戶數
(臺)

行動臺每臺收取頻率使用費(元)

業務別調整
係數

備註

行動電話

7,355,000

83,000

40

1

1. 上下鏈均須計費

2. 區域係數:詳如附錄一

3. 無線寬頻接取之區域係數按縣市加總計算之

第三代行動通信

7,355,000

83,000

40

0.85

無線寬頻接取

7,355,000

2,500

10

0.2

1900MHz低功率無線電話(LT

4,781,000

15,000

15

0.4

行動數據通信

1,839,000

29,000

10

0.3

中繼式無線電話

1,839,000

2,500

10

0.3

900MHz低功率無線電話(CT2

3,678,000

4,500

10

0.3

無線電叫人

2,427,000

2,000,000

2

1

 

附件五

               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費計算基準表

 

電臺名稱

計費方式

(每電臺)

電台調整係數

備註

海外廣播電臺

6,000

1

1. 設置電視變頻機(Television Translator)/增力機(Television Booster)/補隙站(Gap Filler)者,不另收取頻率使用費。

2. 在計算涵蓋區域內人口時,電波涵蓋面積超過鄉、鎮行政區域三分之二以上者,以全部人口計算;電波涵蓋面積超過三分之一但不及三分之二者,以全部人口二分之一計算;電波涵蓋面積三分之一以下者,不計算其人口。

3. 全區廣播網之電波重疊涵蓋區域人口數,得酌予扣除。

4. 特(超)高頻電視電臺係54000元/10萬人口×2300萬人口»1200萬元。

5. 數位廣播電臺係1800元/10萬人口×2300萬人口×數位廣播頻寬1.536MHz/調頻廣播頻寬0.2MHz»300萬元。

調頻廣播頻寬:200kHz

數位廣播頻寬:1.536 MHz

6. 區域係數:詳如附錄一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含公私立院校

2,000

1

一般調頻廣播電臺(除二外)

180010萬人口×涵蓋人口數×電臺
調整係數

公營廣播電臺為0.2,其餘電臺為1

一般調幅廣播電臺(除一外)

100010萬人口×涵蓋人口數×電臺
調整係數

高頻電視電臺

12,000,000×電臺調整係數

公共電視臺為0.2;其餘電視臺為1

數位廣播電臺

3,000,000×區域係數×電臺調整係數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