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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0124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1661

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四十一條。

附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四十一條

主任委員 陳裕璋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四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保險商品開發作業:包括保險商品之風險評估、費率適足性之評估及準備金充分性之評估。

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文宣及保單揭露事項、招攬、核保、契約轉換、復效、保全、收費。

三、保險商品理賠作業:包括事故調查、審核、付款作業。

四、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包括整體性投資政策、各種投資資產之取得、保管、處分及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清償能力評估作業:包括各種準備金提存之評估、資產品質之評估、資產與負債配合、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投資與資金之流動性管理、財務狀況評估及資本適足之評估。

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包括交易原則與方針、作業程序、公告申報程序、會計處理方式、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七、再保險作業:包括再保險方式、各種風險及承受風險之評估,再保險自留限額及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之選擇。

八、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

九、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十、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十一、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另依法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保險業,應設計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除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