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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第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第一點、第十二點
局 長 賴瑟珍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第一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一、
目的: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案」促進民間投資及「觀光拔尖領航方案」協助觀光產業改善軟硬體設施,建置優質旅遊環境,以全面提升旅遊品質,並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特依中長期資金運用作業須知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十二、利息補貼
本局對於獲核貸本貸款且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之觀光產業,得提供利息補貼措施。但營運周轉金除外,不予利息補貼。利息補貼各項要件如下:
(一)
補貼對象: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本要點公告後,獲銀行核貸獎勵觀光產業優惠貸款,且必須經本局審核同意補貼利息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及旅行業。
(二)
利息補貼條件:
1、
須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本局得終止補貼利息。
2、
列入補貼利息之貸款資金,其用途必須確實投資於更新設備、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與提升旅遊及住宿品質有關之項目,且必須已購置完成或完工啟用。貸款資金用途含購置土地與提昇品質無關之支出項目,應予扣除,不予列入利息補貼之計算額度。
3、
補貼總經費於本局編列相關預算內支付。若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對於已審核通過之觀光產業,得列入次一年度之優先補貼對象。
(三)
補貼利率: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五,其餘由業者負擔。
(四)
補貼期間: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五年;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業者自行全額負擔。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獲核貸本貸款之觀光產業,補貼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開始起算。
(五)
申請程序:申請業者應依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檢附申請書表,向本局提出申請。相關補貼作業及申請審核書表,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經理主辦銀行定之。
(六)
申請期限:補貼利息申請期限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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