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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1313
農漁字第1011340242

主  旨:預告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七條附表一、第十三條附表四。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

三、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七條附表一、第十三條附表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公告」網頁,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www.fa.gov.tw)「漁業法令」網頁之「漁業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會漁業署養殖漁業組

() 地址:臺北市潮州街2

() 電話:02-33436153

() 傳真:02-33436269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保基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七條附表一、第十三條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內政部於六十五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曾於六十七年六月九日、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七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九十七年二月五日及 一百年六月八日 八度修正。

漁會組織層級,依 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 修正公布之漁會法第六條規定,分為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本辦法有關省漁會、直轄市漁會之規定,配合刪除。另增訂漁會員工每一薪點最高金額之計算方式,爰擬具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七條附表一、第十三條附表四修正草案,計三條、二附表,其要點如下:

一、 漁會組織層級分為區漁會及全國漁會,刪除原省(市)漁會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七條附表一、第十三條附表四)。

二、 漁會員工每一薪點換發金額,於附表一內明定合理、客觀之計算方式及最高換發金額。另酌予修正漁會總收益第十八組至第二十組之設置員額,以期合理化。(修正條文第七條附表一)

三、 依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漁會擬訂定員額調整表及每一薪點換發金額,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主管機關核定;又已於第七條附表一增訂每一薪點換發金額之計算方式及最高核發金額,現行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每一薪點最高應支金額由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九條 漁會員工職等占最高設置員額之比率規定如下:

一、最高設置員額未滿三十人者,其第六職等以上人員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最高設置員額三十人以上者,其第六職等以上人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但辦事處主任不計入第六職等以上員額。

二、全國漁會第六職等以上人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幹事(技術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助理幹事(助理技術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雇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四、技工、工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九條 漁會員工職等占最高設置員額之比率規定如下:

一、最高設置員額未滿三十人者,其第六職等以上人員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最高設置員額三十人以上者,其第六職等以上人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但辦事處主任不計入第六職等以上員額。

二、全國、省(市)漁會第六職等以上人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幹事(技術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助理幹事(助理技術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雇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四、技工、工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 修正公布漁會法第六條規定,漁會組織層級,分為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現行第二款「省(市)漁會」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

第十五條 漁會統一考試分為新進職員考試及在職員工升等考試,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漁會辦理。

漁會新進職員,除總幹事由理事會依法聘任外,應就公開考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在職員工符合規定資格者得予提升。但技工、工友晉升職員,應經升等考試及格;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人員,應經升等考試及格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機構辦理訓練合格。

漁會各部門主管職務出缺時,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機構辦理之主管儲備培訓合格人員中優先任用之;無合格人選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之人員暫行代理。

第十五條 漁會統一考試分為新進職員考試及在職員工升等考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督導全國、省或直轄市漁會辦理。

漁會新進職員,除總幹事由理事會依法聘任外,應就公開考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在職員工符合規定資格者得予提升。但技工、工友晉升職員,應經升等考試及格;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人員,應經升等考試及格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機構辦理訓練合格。

漁會各部門主管職務出缺時,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機構辦理之主管儲備培訓合格人員中優先任用之;無合格人選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之人員暫行代理。

一、 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 修正公布漁會法第六條規定,漁會組織層級,分為區漁會及全國漁會,現行第一項「省或直轄市漁會」已無存在必要,況現行漁會統一考試,係由組織變更前之臺灣省漁會辦理,直轄市政府並無督導所轄漁會辦理考試,爰修正第一項文字,將直轄市主管機關及省漁會、直轄市漁會等文字,予以刪除。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第二十三條 漁會實施單一俸給制,除薪給外,不得支領任何津貼。員工薪給以薪點計算之。員工升點至本職務等級最高薪點時,得繼續升五薪點之年功點,已支年功點者,升等後按其已支薪點支薪。

漁會員工薪點表如附表六

第二十三條 漁會實施單一俸給制,除薪給外,不得支領任何津貼。員工薪給以薪點計算之。員工升點至本職務等級最高薪點時,得繼續升五薪點之年功點,已支年功點者,升等後按其已支薪點支薪。

前項所定每一薪點最高應支金額,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漁會員工薪點表如附表六。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建立合理、客觀之薪點換發金額計算方式,另於第七條附表一內,增列漁會員工每一薪點換發金額之計算方式及最高換發金額規定;又依現行條文第十條規定,漁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主管機關核定每一薪點換發金額。現行條文第二項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以下項次順移。

 

第七條附表一

             漁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比率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第十三條附表四 漁會員工職務歸級表修正草案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