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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1419
交航字第10150051281

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八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 修正依據:船員法第二十五條之一。

三、 檢附「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八條修正草案,並登載於本部網站,網址為http://www.motc.gov.tw,點選該網站項下之公務瀏覽/公告事項。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政司

() 地址:臺北市仁愛路150

() 電話:02-23492335

() 傳真:02-23811550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毛治國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規則係依「船員法」規定,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之法規命令,為因應兩岸海運直航回籍船舶所需船員人力需求,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第八條第三、四項條文,放寬回籍國輪僱用外籍甲級船員職務調整及乙級船員人數比例之措施,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二年,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施行屆滿;復於一百年八月十二日配合「船員法」修正,發布修正本規則之授權依據。

茲為加強國輪船隊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經勞、資雙方協議同意展延上開國輪僱用外籍船員措施二年,爰配合修正第八條條文,訂定施行期限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以符實需。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八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時,應優先僱用合格之我國籍船員。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甲級船員:一等船副、一等管輪或二等大副、二等大管輪以下資格之職務,艙面部及輪機部每船得各僱用乙名;其不得擔任船長、輪機長。

二、 乙級船員:每船之外國籍乙級船員不得超過全船乙級船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外國籍船舶改登記我國籍後,有無法僱用我國籍一等大副、一等大管輪或僱用我國籍乙級船員人數不足情形者,前項職務及人數比例規定,得依下列方式調整:

一、 甲級船員:一等大副或一等大管輪以下資格之職務,艙面部及輪機部每船得各僱用乙名;其不得擔任船長、輪機長。

二、 乙級船員:每船之外國籍乙級船員不得超過全船乙級船員人數之三分之二。

前項有關外國籍船員職務及人數調整方式之施行期限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其在船服務期間,不得調動於船舶所有人之其他我國籍船舶。

第八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時,應優先僱用合格之我國籍船員。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甲級船員:一等船副、一等管輪或二等大副、二等大管輪以下資格之職務,艙面部及輪機部每船得各僱用乙名;其不得擔任船長、輪機長。

二、 乙級船員:每船之外國籍乙級船員不得超過全船乙級船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外國籍船舶改登記我國籍後,有無法僱用我國籍一等大副、一等大管輪或僱用我國籍乙級船員人數不足情形者,前項職務及人數比例規定,得依下列方式調整:

一、 甲級船員:一等大副或一等大管輪以下資格之職務,艙面部及輪機部每船得各僱用乙名;其不得擔任船長、輪機長。

二、 乙級船員:每船之外國籍乙級船員不得超過全船乙級船員人數之三分之二。

前項有關外國籍船員職務及人數調整方式之施行期限為二年;其在船服務期間,不得調動於船舶所有人之其他我國籍船舶。

為加強國輪船隊於國際海運市場之競爭力,經航運勞資團體雙方協議同意續以展延國輪僱用外籍船員職務及人數比例措施為期二年,施行期限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