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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臺灣音樂中心-音樂人才庫補助作業要點」、「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臺灣音樂中心-國際大賽參賽補助作業要點」、「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補助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音樂館-音樂人才庫補助作業要點」、「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音樂館-國際大賽參賽補助作業要點」、「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音樂館-音樂人才庫補助作業要點」、「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音樂館-國際大賽參賽補助作業要點」、「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
代理主任 陳兆虎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音樂館-音樂人才庫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傳藝音字第1000003457號令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傳藝秘字第1013001171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一、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音樂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培育音樂人才,甄選優秀青年音樂家,協助磨練藝能,參與國際音樂比賽,以拓展音樂演奏生涯,邁向國際舞臺,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音樂人才(以下稱為受培訓者),係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並以國家名義或代表臺灣名義參加國際性音樂比賽,經本館甄選通過之入選者。
三、
本要點培訓類別為鋼琴、小提琴、中提琴與大提琴,培訓年齡為十六歲至三十歲(年齡之計算以本會公告之簡章為準)。
四、
本要點每屆培訓時間以二年為原則,本館得視預算編列及政策執行情況調整之。
五、
經甄選通過之受培訓者,得申請下列補助。
(一)
參加國內外辦理之國際音樂比賽、國際音樂大師班及國際音樂營,實際補助金額視執行年度之預算規模支應。補助項目如下:
1、
補助受培訓者報名費、交通費(限搭乘最捷徑經濟艙機票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學費及膳宿。
2、
受培訓者參加國際音樂比賽,得申請補助陪同人員(以一人為限)由現居地至比賽地點之交通費(限搭乘最捷徑經濟艙機票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
3、
申請陪同人員之申請資格規定如下:年滿二十歲(含)以上之受培訓者得申請指導教授或參賽教練陪同,未滿二十歲之受培訓者得申請親友或指導教授或參賽教練陪同。
(二)
參加本館於國內辦理之人才庫音樂會演出:
1、
受培訓者應配合參加本館於國內辦理之人才庫音樂會,其演出方式及場次,由本館統籌安排。
2、
補助受培訓者演出期間國內住宿費、交通費(含國外來回經濟艙機票乙張),不另支付受培訓者演出費,但得申請協助參與演出人員之演出酬勞,超過三人以上之協演人員,每場次演出人員酬勞總計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
相關費用之支付標準,依行政院頒佈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文建會「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
六、
本要點各項補助項目不得與比賽、大師班及音樂營主辦單位提供之條件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重複。
七、
受培訓者申請第五點之補助時,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前填寫補助申請書,並檢附相關簡章及邀請函;逾期者,本館不予受理。
八、
受培訓者應於本館指定之時間內,提送基本資料表及經主修老師簽具之當年度學習計畫表送本館備查;該計畫如有異動,應主動函送修正計畫送本館核定。
九、
受培訓者請領補助款,應於活動結束後六十日內,檢送領據、原始支出憑證、心得報告及成果報告書(含參加手冊及照片二至五張)送交本館,辦理核銷撥款。
十、
受培訓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本館得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及培訓資格,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
未以國家名義參加活動者。
(二)
未經本館同意私自變更計畫者。
(三)
核銷單據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
(四)
未提交或未主動更正學習計畫表及其內容不實者。
(五)
遲延核銷經費者。
(六)
不配合參加本館辦理之人才庫音樂會者。
十一、本館得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實地訪查受培訓者培訓及參與情形,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十二、本要點所需之申請書、基本資料表、年度學習計畫表等相關表格,本館將另行公告並提供下載。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音樂館-國際大賽參賽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傳藝音字第1000003457號令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傳藝秘字第1013001171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一、目的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音樂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培育傑出優秀音樂人才,鼓勵參加國際音樂大賽,提昇台灣音樂學子在國際上之能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於國內外各級學校修習音樂專修課程之中華民國國籍在校生,具有參加國際著名音樂大賽資格者。
三、補助原則與補助名額
(一)
本要點所稱國際音樂大賽,係指日內瓦國際音樂比賽聯邦協會手冊所載各項比賽,或與其性質相當之國際性音樂大賽。
(二)
本要點之補助為全年常態性補助,每人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資料送達本館,由本館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資格審查與評審。
(三)
本要點每年補助名額以五名為原則。
四、申請者應備資料
(一)
申請表一份(申請表由本館另行公告)。
(二)
個人履歷及演出資料三份。
(三)
推薦函二式之正本一份與影本三份。
(四)
比賽主辦單位印製之比賽詳細介紹書及比賽辦法影本三份。
(五)
比賽主辦單位發給之參賽通知影本三份。
五、審查方式
(一)
評審方式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進行,初審由本館業務單位就申請資格及項目進行書面審查,複審由本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後,通知申請者審查結果。
(二)
評審原則如下:
1、
申請人符合參賽資格之條件。
2、
申請人之藝術造詣。
3、
該項國際音樂比賽之知名度與重要性。
(三)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六、補助項目
(一)
受補助者自國內或國外就學居住地前往參賽地間最捷徑往返經濟艙機票一張。
(二)
受補助者比賽用器材之運送費用,至多補助前列居住地前往參賽地間最捷徑之經濟艙往返機票一張。
七、經費核銷
受補助者應於比賽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送領據、購票證明正本、機票票根、心得報告送本館辦理結案,若有媒體相關報導或自行錄影、錄音、相片等演出紀錄,亦應與心得報告一併送交。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列為未來不予補助之參考:
1、
單據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
2、
未提交心得報告或其內容不實者。
3、 遲延核銷經費者。
(二)
未經本館同意自行變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參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三)
本館得視需要,邀請或補助者配合參加音樂推廣活動。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會議決議辦理。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2年1月2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091112473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3年3月29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093110818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095110427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097211443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傳秘字第098000711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傳藝綜字第100000532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傳藝秘字第1013001171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一、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補助執行傳統藝術之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教類公益社團法人、文化社團及文史工作室等。
(二)
曾獲總統文化獎、行政院文化獎、國家文藝獎、民族藝術藝師、民族藝術薪傳獎及民族工藝獎、傳統工藝獎、國家工藝獎等一等獎,或其他相當獎項者。
三、
補助類別、性質及項目:
(一)
類別:
傳統戲劇、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工藝、民間雜技、民俗及有關文物等。
(二)
性質:
保存、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展演/推廣活動、學術研討等,有關補助參考項目,詳附件一補助參考項目一覽表。
四、
補助金額及執行期限:
(一)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
(二)
每一計畫補助以當年度為限。
五、
申請時間及方式(詳附件二申請補助作業流程):
(一)
年度審查作業每年度分二期辦理,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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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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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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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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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起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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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一/十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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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五/十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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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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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二/十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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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六/十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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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期限送達者,需延至下次審查。
計畫內容對整體傳統藝術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本中心得以專案補助方式辦理。
(二)
申請者應填寫本中心提供之申請書(詳附件三)並檢附詳細計畫書(詳附件四)六份(如為團體或法人組織,應另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以掛號寄送本中心。
(三)
每年每一申請者以補助二件為限。
六、
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
年度審查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辦理,不同補助類別之申請案得分別進行審查程序。初審由本中心業務單位書面審查;複審由本中心聘請學者專家五至九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行迴避。
(二)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中心於每期申請時間截止後一個月內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三)
專案審查申請案件送件後,由業務單位進行初審,並填具審查初審表併原申請案,簽陳機關首長核示。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審查委員另聘之。
(四)
計畫須俟本中心審查通過並正式函知後始得開始辦理,其執行期程不得逾當年會計年度。
七、
撥款及核銷:
(一)
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本中心得按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補助案件。
(二)
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三份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等(含照片檔),函送本中心辦理結案。
(三)
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務必於年底前完成結報與核銷。
(四)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於勞務報酬收據上註明扣繳金額;如為個人補助案,其勞務所得由本中心代為扣繳。
八、
考評:
(一)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中心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中心核准。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中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九、
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中心得作非營利之無限期使用。
十、
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含所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補助者,本中心不再補助;同時通過上述二單位以上之補助者,僅得擇一受補助;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於請款時應於領據中加註聲明(格式如附件五)。
十一、
受補助計畫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附件一
補助參考項目一覽表

附件二
申請補助作業流程

附件三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傳統藝術補助申請書
【封面】
計畫名稱:
申請單位:
申請性質:
□保存
□傳習
□出版
(請擇一)
□調查研究
□展演/推廣活動 □學術研討
申請類別:
□傳統戲劇
□傳統音樂
(請擇一)
□傳統工藝
□傳統舞蹈
□民間雜技
□民俗及有關文物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聯絡電話:
申請總表

實施計畫簡要概述表

附件四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傳統藝術補助計畫書
一、計畫名稱
二、執行單位(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或贊助單位)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內容
五、執行方法與步驟
六、執行期程與地點
七、文宣方式
八、人力分工(計畫參與人員姓名、現職與經歷、負責本計畫工作項目)
九、預期效益
十、經費概算表
備註:請以A4紙張由左至右橫式繕打,如為團體或法人組織,應另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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