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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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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圖參字第1010001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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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三、「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館網站(網址:http://www.ntl.edu.tw),「公佈欄」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館參考服務組。
(二)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安街85號。
(三)
電話:(02)29266888#4216,周先生。
(四)
傳真:(02)2926345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館 長 黃雯玲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施行至今業近三年,依規費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規定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同時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定期辦理檢討。本館為因應社會大眾對於館藏特藏資料數位圖像使用需求及態樣增加,爰擬具修正本標準第四條規定。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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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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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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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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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館特藏資料申請複製收費如下:
一、
微縮資料複印:
(一) A4紙張,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 A3紙張,每頁新臺幣五元。
二、
紙張複印:
(一) A4或B4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 A3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
數位圖檔以紙張輸出:
(一) A4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 A3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
A4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十元。
四、
數位圖檔複製:
(一)
學術用途:每幅新臺幣一百元。
(二)
商業用途:每幅新臺幣二百元。
(三)
數位圖檔儲存光碟片,每片新臺幣五十元。
(四)
學術或商業用途由本館認定,申請者並需於結案後回饋成品予本館,詳如附表。
前項資料複製方式,依資料保存狀況由本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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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館特藏資料申請複製收費如下:
一、
微縮資料複印:
(一) A4紙張,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 A3紙張,每頁新臺幣五元。
二、
紙張複印:
(一) A4或B4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 A3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
數位相機翻拍以紙張輸出:
(一) A4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十五元。
(二) A4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十元。
四、
數位相機翻拍轉製DVD光碟片每幅新臺幣四十元,資料儲存於光碟媒體,每一片新臺幣二十元。
五、
數位圖檔以紙張輸出:
(一) A4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 A3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 A4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十元。
六、
數位圖檔複製每幅新臺幣四十元,資料儲存於光碟媒體,每一片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資料依資料保存狀況由本館指定複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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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五款皆為數位圖檔紙張輸出收費,爰將第三款刪除,並將第五款款次調整為第三款。
二、
原第一項第四款與第六款皆為數位圖檔複製及儲存光碟片費用,爰將該二款規定整併;另因應申請用途差異,規範不同收費方式。
三、
第二項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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