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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 中華民國10159
路養管字第1011003133

訂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對違反公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之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第七十二條處罰之裁量基準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訂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對違反公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之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第七十二條處罰之裁量基準表」

局  長 吳盟分

 

交通部公路總局對違反公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之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第七十二條處罰之裁量基準表

違規行為

罰鍰金額

(新臺幣)

一、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之初次違規者。

三萬元

二、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第二次起,每次逕行裁罰十五萬。

十五萬元

三、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之初次違規者。

三萬元

四、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之第二次違規者。

六萬元

五、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之第三次違規者。

九萬元

六、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之第四次違規起,每次逕行裁罰十五萬。另因違規情節重大肇致人員傷亡,或回填不當材料者,每次裁罰十五萬元。

十五萬元

備註事項

一、違規行為如涉及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則依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二、以上所稱管線機構,係依申挖單位分別認定。

三、以上有關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對於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申挖案件之申挖單位或主辦機關(構)在該案件挖掘期間內,計算其違規次數。另如有跨越二個工程處者,係以各工程處轄區內之違規次數分別計算。

四、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其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首次違規日期起算二年期間內,累計計算違規次數。並以各工程處轄區內之違規次數分別計算。

五、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另應要求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六、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另應要求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

七、行為違反刑法規定者,應依刑法相關規定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