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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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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經授能字第10104021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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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十點
部 長 施顏祥
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八、取得耗能證明或免(暫免)車型測試證明之車輛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核章:
(一)
國產車輛由核發機構將車型耗能證明或免(暫免)車型測試證明副本函送經濟部工業局,並由工業局彙轉交通部路政司,再轉知各公路監理機關,對該車型車輛依車輛申領牌照規定發照。
(二)
進口車輛由申請人檢齊下列文件向核發機構進口車輛核章處申請核章,經審查合格者,核章處於「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正本上蓋耗能測試合格章戳記,即憑以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牌照:
1、每一車輛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正本(核章後之證明書正本當場歸還)
2、該車型之耗能證明函影印本。
3、進口車輛耗能測試合格驗訖清單(如附表四)。
前項「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申請人得以關稅機關電子傳送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文件替代之。
十、廠商辦理耗能證明或驗證核章所應檢具文件,已依經濟部能源局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系統完成傳輸者,得免予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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