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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署授食字第1011300507號

主  旨:預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

三、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8000轉7317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邱文達 出國
副  署  長 林奏延 代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防止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食品危害國人飲食安全,本署業已訂有「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於近年內國際間已有許多更為完整之相關科學性評估及研究資訊,加上該等標準過去評估之年代久遠,相關膳食暴露風險之評估資訊業已更新,故經檢討後,擬修正該標準。

本次除修正原有碘及銫等放射性核種於乳品、嬰兒食品及其他一般食品之安全容許量外,並擴大新增鍶等七種放射性核種於食品中之限量規定;並特別針對不同類別食品,就相關限量標準之適用加以備註說明,使相關標準之適用更合乎實際需求。

另外,如為我國境內發生核災事故,由於災害規模、食品受污染之範圍及程度無法預測,故屆時對於食品中污染之相關限量,得視實際情況另行會商相關機關整體評估後,另訂暫時性安全容許量,並優先適用之。

擬具「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列鍶等七種放射性核種及修正碘及銫放射性核種之安全容許量。(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增訂於本國境內發生核災事故時,安全容許量之應變調整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