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衛署醫字第1010265083號
|
|
主 旨:訂定「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人體研究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如附件。
署 長 邱文達
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
研究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取得研究對象之同意:
一、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之公共政策成效評估研究。
二、
自合法之生物資料庫取得之去連結或無法辨識特定個人之資料、檔案、文件、資訊或檢體進行研究。但不包括涉及族群或群體利益者。
三、
研究屬最低風險,對研究對象之可能風險不超過未參與研究者,且免除事先取得同意並不影響研究對象之權益。
四、
研究屬最低風險,對研究對象之可能風險不超過未參與研究者,不免除事先取得研究對象同意則無法進行,且不影響研究對象之權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