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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衛生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3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食用動物殘留動物用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爰擬具「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如下:
一、
增訂「畜福(Ceftiofur)」在綿羊及山羊之肌肉、脂、肝、腎及乳等十項殘留容許量。
二、
增訂「可利斯汀(Colist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脂、肝、腎、乳及蛋等十項殘留容許量。
三、
增訂「歐來金得(Olaquindox)」在豬之肌肉、脂、肝及腎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四、
備註三增列本標準所列之家畜類及家禽類係畜牧法指定之動物種類,俾使標準之適用對象更臻明確。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參見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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