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中華民國101718
中企策字第10101103750

修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

處  長 葉雲龍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四、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之申請對象如下:

() 實體通路:

1、 具通路管理、推動或實際營運之合法登記民間業者。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政府各機關(構),或其轄之營業單位。

() 虛擬通路:合法登記營運之國內外虛擬通路業者。

         前項申請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 實體通路:

1、 申請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之業者須為合法經營,且實際營運商譽良好者。

2、 通路設立之所在立地或商圈應具備人潮聚集度,以確保後續通路經營之績效。

3、 應提供適當之基礎公共設施(含停車空間及盥洗室等),或取得周邊公共場所管理機構相關設施之授權使用。

4、 應上架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二項OTOP產品定義之商品,且受本部輔導之產品數須占整體上架商品百分之五十以上。

() 虛擬通路:

1、 申請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之網路通路業者須為合法經營,且實際營運商譽良好者。

2、 須建立OTOP網頁專區或專頁。

3、 應上架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二項OTOP產品定義之商品,且受本部輔導(以OTOP產品資料庫之產品為限)之產品數須占整體上架商品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二項所稱本部輔導產品以OTOP產品資料庫之產品為限。

九、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審查程序包括資格審查、書面審查、現地評核及會議審查。

         前項現地評核對象以國內實體通路為主。

         審議會審議結束後,將結果報請本處核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