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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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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交航字第10150117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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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八條。
附修正「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八條
部 長 毛治國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時,應優先僱用合格之我國籍船員。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甲級船員:一等船副、一等管輪或二等大副、二等大管輪以下資格之職務,艙面部及輪機部每船得各僱用乙名;其不得擔任船長、輪機長。
二、
乙級船員:每船之外國籍乙級船員不得超過全船乙級船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外國籍船舶改登記我國籍後,有無法僱用我國籍一等大副、一等大管輪或僱用我國籍乙級船員人數不足情形者,前項職務及人數比例規定,得依下列方式調整:
一、
甲級船員:一等大副或一等大管輪以下資格之職務,艙面部及輪機部每船得各僱用乙名;其不得擔任船長、輪機長。
二、
乙級船員:每船之外國籍乙級船員不得超過全船乙級船員人數之三分之二。
前項有關外國籍船員職務及人數調整方式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在船服務期間,不得調動於船舶所有人之其他我國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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