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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
三、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三)
電話:(02)2312-4680。
(四)
傳真:(02)2370-999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保基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原係內政部於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施行,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第八條、第四十九條條文,嗣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九十八年一月五日修正第十八條,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部分條文。茲為因應全國農會籌設,其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之組成,及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即將施行,有關農會選任人員候選登記人資格審查作業中,涉及債信與刑案、素行等資料查詢流程等事宜,予以明確規範暨賦予辦理依據,爰擬具「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計二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應依法儘速設立全國農會,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預計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底完成。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全國農會發起人會議,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籌備期間,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尚未產生,全國農會理事、監事候選登記人之資格審查小組成員,明定由全國農會籌備員互推四人及主管機關聘請三人共計七人組成之,召集人由成員互推。(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
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即將施行,為協助農會為審查選任人員候選登記資格,增訂農會得洽請主管機關協調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及相關機關(構),由農會依法向上開單位及機關(構)查詢候選登記人之債信、刑案、素行、戶籍及地籍等資料。(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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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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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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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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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農會選舉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
二、上級農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主管機關聘請之人員三人。
資格審查小組由農會理事長召集之。
全國農會籌設時,其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全國農會籌備會籌備員互推四人。
二、主管機關聘請之人員三人。
前項資格審查小組召集人由成員互推。
資格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應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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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農會選舉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左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
二、上級農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主管機關聘請之人員三人。
資格審查小組由農會理事長召集之,主管機關應派員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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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
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
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應依法儘速設立全國農會,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預計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底完成。
二、由於全國農會籌備期,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尚未產生,爰無法依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故明定全國農會理事、監事候選登記人之資格審查小組成員,由全國農會籌備員互推四人及主管機關聘請三人共計七人組成之,爰增訂第三項。
三、增訂第四項,明定全國農會理事、監事候選登記人之資格審查小組召集人由成員互推。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有關主管機關應派員指導監督事項,移列為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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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書明理由通知其本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農會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由農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候選人。
農會為審查選任人員候選登記資格,得洽請主管機關協調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及相關機關(構)依法提供債信、刑案、素行、戶籍及地籍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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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書明理由通知其本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農會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由農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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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爰增訂第三項,為協助農會審查選任人員候選登記資格,農會得洽請主管機關協調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及相關機關(構)等,由農會依法向上開單位及機關(構)查詢債信、刑案、素行、戶籍及地籍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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