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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5條、附件五、附錄三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電信法第48條第2項。
三、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5條、附件五、附錄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公告資訊」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資源技術處。
(二)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4樓。
(三)
電話:(02)2343-3852。
(四)
傳真:(02)2343-385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石世豪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附件五、附錄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第五條第五款已明列「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救災暨衛生署核定之緊急醫療救護」,免收其頻率使用費。考量緊急、災害通報與救災救護工作係為一體之上、下游關係,如於緊急事件或災害發生時,能儘速通報,則對於相關單位執行搶救工作將有莫大助益,為符合實務需求,爰修正本收費標準第五條第八款、第九款規定,俾資明確。
考量第十一梯次廣播電臺、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業務釋照開放,在拍賣競標時須支付價金,為降低與既有業者取得業務執照(審議制)之不對等待遇,在經營業務皆相同之前提下,其頻率使用費計費基準不應有太大差別,爰前揭第十一梯次廣播電臺、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業務頻率使用費之電臺調整係數分別給予優惠,作為區別。
鑒於頻率161.8MHz、161.9MHz與162MHz供海岸電臺執行海上安全及救難工作使用,其用途符合本收費標準第五條第四款條文「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詳如附錄三)」之規定,免收其頻率使用費,爰於附錄三增列,以符實際情形。
相關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 本收費標準現行條文第八款修正為「鄉(鎮、市)、區緊急、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通訊系統」;現行條文第八款「其他經本會核准」移列修正條文第九款。(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
附件五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費計算基準表,一般調頻廣播電臺【除學校實習廣播電臺(含公私立院校)外】、一般調幅廣播電臺(除海外廣播電臺外)之電臺調整係數,修正其餘電臺為一(第十一梯次廣播電臺,第一年為零點一,第二年為零點六,第三年起恢復為一);特(超)高頻電視電臺之電臺調整係數,修正其餘電視臺為一(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臺,第一年為零點一,第二年為零點四,第三年為零點七,第四年起恢復為一)。(修正附件五)
三、
附錄三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通信頻率表,增列頻率161.8、161.9及162MHz供海岸電臺執行海上安全及救難工作使用。(附錄三)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附件五、附錄三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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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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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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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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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使用之頻率屬下列用途之一者,免收其頻率使用費:
一、學術、教育、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電視業者或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之試(實)驗。
二、助導航及氣象雷達使用。
三、未單獨指配頻率之共用頻帶。
四、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詳如附錄三)。
五、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救災暨衛生署核定之緊急醫療救護。
六、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
七、軍事專用。
八、鄉(鎮、市)、區緊急、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通訊系統。
九、其他經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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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使用之頻率屬下列用途之一者,免收其頻率使用費:
一、學術、教育、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電視業者或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之試(實)驗。
二、助導航及氣象雷達使用。
三、未單獨指配頻率之共用頻帶。
四、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詳如附錄三)。
五、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救災暨衛生署核定之緊急醫療救護。
六、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
七、軍事專用。
八、其他經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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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收費標準第五條第五款已明列「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救災暨衛生署核定之緊急醫療救護」,免收其頻率使用費。考量緊急、災害通報與救災救護工作係為一體之上、下游關係,如於緊急事件或災害發生時,能儘速通報,則對於相關單位執行搶救工作將有莫大助益,為符合實務需求,爰修正本收費標準第五條第八款、第九款規定,俾資明確。
二、現行條文第八款修正為「鄉(鎮、市)、區緊急、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通訊系統」;現行條文第八款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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