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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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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工程企字第10100321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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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三條。
三、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第3科
(二)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三)
電話:02-87897626
(四)
傳真:02-8789760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振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係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發布,同年月二十七日施行,迄今共計修正三次,最近一次修正為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因應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簡稱組織改造),目前本法第九條規定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將裁併至其他部會,原主管之本法業務,包括工程技術、工程管理、法規制度等,亦將分別由組織改造後之交通及建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財政部承受,業務分散後,恐造成產業界及採購機關困擾,法規權責劃分困難。因組織改造有關之財政部組織法業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公布,明定「政府採購」為其掌理事項,該法將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國家發展委員會與交通及建設部之組織法尚待立法院審議,重行修正相關部會組織法規,緩不濟急,於相關組織法規修正前,有採行政程序法所定委託方式作為因應備案之需要,爰於本法施行細則增訂第五條之一,以利主管機關依法將掌理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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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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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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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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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掌理政府採購事項,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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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簡稱組織改造),目前本法第九條規定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將裁併至其他部會,原主管之本法業務,包括工程技術、工程管理、法規制度等,亦將分別由組織改造後之交通及建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財政部承受,業務分散後,恐造成產業界及採購機關困擾,法規權責劃分困難。因組織改造有關之財政部組織法業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公布,明定「政府採購」為其掌理事項,該法將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國家發展委員會與交通及建設部之組織法尚待立法院審議,重行修正相關部會組織法規,緩不濟急,於相關組織法規修正前,有採行政程序法所定委託方式作為因應備案之需要。此外,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掌理事項,諸如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實務上亦有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之必要,爰於本法施行細則增訂第五條之一,以利主管機關依法將掌理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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