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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中華民國10195
經能字第10103824030

修正「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部  長 施顏祥 公出
政務次長 梁國新 代行

 

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經濟部為有效運用石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執行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並以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單位。

二、 本要點所稱石油開發技術,指石油或天然氣之探勘、開發、生產及綜合研究。

三、 申請本基金補助之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應符合本局公告之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目標與方向。

四、 申請本基金補助計畫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符合下列各條件:

() 依公司法設立。

() 設有石油開發技術專責部門。

五、 申請本基金之計畫,若係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者,申請者之資格條件得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六、 申請者於申請補助時,應向本局聲明下列事項:

() 申請者於執行本局計畫時,二年內未曾有可歸責於申請者之解約紀錄。

() 申請者因履行本局之補助契約,未曾經本局表示違約而不得提出計畫申請;或曾違約而經本局表示不得提出計畫申請之期間已屆滿。

            申請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局不得提供補助;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局應駁回其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准予補助之決定,並解除補助契約。

七、 申請者應依申請須知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 計畫申請表。

() 計畫書。(另含電子資料檔光碟一份)

() 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完稅證明(或繳款書)或免稅證明影本。

()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 若係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應檢附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申請計畫屬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及公立大學院校提出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

           研究計畫期程以一至三年為原則,全程最多以三年為限,全程多年計畫仍應每年審查。

            第一項申請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八、 本要點提供之補助款,其補助範圍如下:

() 參與計畫之專職或兼職研究相關人員人事費。

() 國內、外差旅費及運費。

()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 維護費。

() 業務費(含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

() 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

           依本要點提供之補助款,應不超過前項可補助範圍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但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補助比例不受限制。

九、 本局應聘請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審查委員,針對計畫書之研究方向、可行性、規劃構想及執行方式、廠商執行能力及經費安排合理性進行審查。

            審查會議應有受聘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申請計畫應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予以補助,並於預算額度內,評定其計畫經費及補助比例。

十、 申請者應於補助核准函所訂期間內簽訂補助契約。

            申請者未依前項規定於所訂期間內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者,除經本局同意展延外,補助核准函失其效力。

十一、  次年計畫之受理申請時間,以每年八月十五日至九月底為原則,並由本局公告之。本局之計畫核定日為合約生效日,但核定日在次年一月一日之前者,以次年一月一日為合約生效日。

                 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受理申請時間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以本局核定日為合約生效日。

                 本局得視需要舉辦期中審查、期末審查。本局亦得要求受補助者舉辦成果發表會,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十二、  受補助者應將本局補助款設立專戶儲存,並配合計畫設帳管理。本局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

                 受補助者應定期向本局提出工作進度報告及經費實際動支表,開立發票或領據向本局申請撥款,經認可後辦理撥付。

                 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除已列入受補助機關預算、依規定得以領據列報或經審計部同意就地審計者外,受補助者應將原始憑證及經費實際動支表函送本局辦理核銷。

                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補助款之節餘,應繳回本局。

十三、 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有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依約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  經費挪移他用。

()  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內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  所進行之工作及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  發生契約內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  受補助者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行。

十四、 本要點所補助之計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研究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

十五、 本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將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公開於本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