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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工廠安置配售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工廠安置配售作業要點」
部 長 李鴻源
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工廠安置配售作業要點
一、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區內建築改良物及工廠拆遷安置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區內受安置工廠,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本次區段徵收經桃園縣政府查估領有拆遷補償費、救濟金或遷移補助費,且全數拆除遷移者。
(二)
本次區段徵收地上物徵收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前尚在營業,且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規定,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
三、
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受安置工廠,應於本部召開配售作業說明會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部提出配售申請。申請時應檢具受安置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及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以證明申請時仍從事製造、加工之事實:
(一)
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且其申報營業地址與廠址相符。
(二)
載明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三)
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及技術支援、顧問、生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四)
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五)
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處分或裁判,其內容足資認定於該廠址內從事製造、加工之事實。
(六)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經審查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本部將發給核准函,並通知受安置工廠負責人(或代表人)於辦理配售作業當日,攜帶核准函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參與抽籤;無法親自到場者,應以書面委託受託人出席,由受託人持憑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加。
四、
本次安置配售土地為本區劃設之乙種工業區,共計有A、B二街廓,各街廓規劃之配售單元、面積及單位地價詳如附圖。
五、
本次配售採公開抽籤及自由選擇配售單元方式辦理,並於配售單元全數選配完畢時停止配售。
受安置工廠如有整體興建需要,得提出合併配售之申請,並以書面共同推舉一位代表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
受安置工廠得單獨或共有申請配售,惟以一個單元為限。
六、
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抽順序籤及配地籤二階段方式辦理。抽籤之順序如下列,如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監籤人員代為公開抽出,不得異議:
(一)
順序籤:依申請配售土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二)
配地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配地籤,以確定選配之順序,並按劃定之配售方向選擇配售單元。
七、
配地時,經依配地籤順序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放棄配售權利,由次一順序者接續選配。經選配後如不願承受者,應於選配後七日內向本部提出放棄,並由本部依尚未選配之配地籤號順序通知次一順序者辦理配地作業。
八、
本部應於配地作業完成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將配售土地對象及位置陳報行政院核准後,通知配售土地之受安置工廠繳納地價款。
九、配售土地應繳納之地價款分二期繳納:
(一)
第一期款為總價款百分之三十。受安置工廠應於收到本部繳款通知起三十日內向本部指定之行庫及帳戶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該次配售,不得以任何理由異議。所遺土地由本部依尚未選配之配地籤號順序通知次一順序者辦理配地作業,並依本款規定繳納第一期款。
(二)
第二期款為總價款百分之七十。受安置工廠應於本部點交土地後三十日內向本部指定之行庫及帳戶繳納,本部於地籍整理完成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逾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該次配售,由本部以不計息退還已繳納之第一期款之二分之一數額。其土地上如已有建築改良物,該建物所有權歸本部所有,受安置工廠不得異議。所遺土地並由本部依尚未選配之配地籤號順序通知次一順序者辦理配地作業,並依前款及本款規定繳納價款。
十、
為保障區內地主權益,區內經核定領回抵價地且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受安置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負責人(或代表人),其配售土地所需繳納之地價,得由應領之權利價值優先折算抵付,並依本區抵價地分配作業程序辦理;其有不足數額時,由本部通知限期繳納差額地價,不受第八點繳納期間之限制。
十一、為利受安置工廠申請建造執照之需要,得於第一期價款繳清後,向本部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十二、為避免配售土地未積極利用即移轉他人,受安置工廠應於繳清第二期款時,同時出具預告登記同意書如附件及印鑑證明予本部,並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併同辦理預告登記。受安置工廠已取得建造執照者,得向本部申請發給預告登記塗銷同意書,俾供辦理塗銷預告登記。
十三、配售土地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預告登記所需費用,由受安置工廠自行負擔。
附圖
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乙種工業區街廓規劃之配售單元、面積及單位地價圖

附件
預告登記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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