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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1917
農漁字第1011341751

主  旨:預告修正「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六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

三、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公告」網頁,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會漁業署養殖漁業組。

() 地址:臺北市潮州街2號。

() 電話:02-33436153

() 傳真:02-33436269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保基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原係內政部於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施行,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第十八條,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第六條、第四十九條條文,嗣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漁會法時,將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改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後,於九十八年八月六日修正第二十一條,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修正部分條文。

茲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即將施行,有關漁會選任人員候選登記人資格審查作業中,涉及債信與刑案、素行等資料查詢流程等事宜,予以明確規範暨賦予辦理依據,爰擬具「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六條 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書明理由通知其本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漁會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由漁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候選人。

漁會為審查選任人員候選登記資格,應洽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及司法、檢察、調查、警察、戶政等相關機關依法提供候選登記人之債信、刑案、素行及戶籍等資料,並副知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

第十六條 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書明理由通知其本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漁會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由漁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候選人。

配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爰增訂第三項,漁會為審查選任人員候選登記資格,應洽請相關機關,依法查詢債信、刑案、素行及戶籍等資料,該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