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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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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補登)
臺文字第1010206381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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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計畫要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計畫要點」第七點
部 長 蔣偉寧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計畫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
作業期程:
(一)
一百零一年度,學校於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各受理單位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彙整及初審作業,並報本部審查,本部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審查,並核定補助經費。
(二)
一百零二年度起,依當年度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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