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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1011113
勞職能字第1010501916

修正「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五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五點附件二

主任委員 潘世偉

 

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五點附件二修正規定

二、 本要點所定訓練品質規範,以訓練品質系統(Taiwan TrainQuali System,以下簡稱TTQS)作為評核工具。

九、 TTQS評核結果證書及獎牌之效期為自通過評核之日起二年,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辦訓單位曾接受二次以上TTQS評核,其評核結果以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為準;其評核結果證書及獎牌之效期以最近一次評核之日計算。

十、  辦訓能力檢核表適用對象為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尚未通過TTQS評核之事業,其內容如附件六,說明如下:

() 檢核程序準用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

() 辦訓單位可申請之檢核服務以二次為限。

() 通過檢核之辦訓單位,由本會職業訓練局發函證明,效期一年。

 

 

附件二

                                          TTQS訓練品質評核表評核結果等級分數標準一覽表

一、 企業機構版與訓練機構版評核結果等級分數如下:

等級

等級分數標準

白金牌

96.5以上

金牌

96-85.5

銀牌

85-74.5

銅牌

74-63.5

通過

63-53.5

未通過

53以下

 

二、 外訓版評核與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合格分數為50分。不另分等級。

三、 通過外訓版評核與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之單位,由本會職業訓練局發函證明,不另核發證書或獎牌。

 

 

附件六

辦訓能力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