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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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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臺學審字第1010209296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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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
部 長 蔣偉寧
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五、
本部每年八月統計著作送審通過比率達到全部授權基準之大學校院,由學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學審會)委員及專家學者赴學校訪視評鑑相關制度運作情形後,依訪視綜合評述意見,循行政程序簽呈決定是否授權,並提學審會工作小組備查。
六、
經本部全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大學校院,先予三年之觀察期,三年期滿根據抽查複審及評鑑結果,依訪視綜合評述意見,循行政程序簽呈決定是否正式授權自審教師資格,並提學審會工作小組備查。
九、
經本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之專科以上學校,如因審核疏忽致本部誤發教師證書者,本部得追回其證書,並由學校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本部並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之績效,經本部評鑑認定審查作業有缺失者,應要求學校改善;改善未見效果者,經學審會工作小組審議通過,得停止授權其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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