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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臺特教字第1010219291B號

修正「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七點

部  長 蔣偉寧

 

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推薦單位及名額:

() 大專校院:十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每校推薦一人。

() 特殊教育學校:二十四班以下者,推薦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推薦二人。

() 高中(職)學校:十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每校推薦一人。

() 國中、國小及幼稚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自行訂定各校推薦名額。

()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與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得推薦行政人員一人或二人。

七、決選:

          本部決選小組召集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擔任召集人,並邀請特殊教育專家、學者五人及身心障礙民間團體代表五人,組成決選小組,並分五組別(大專校院組,特殊教育學校組,高中(職)學校組,國中、國小及幼稚園組,教育行政機關組),就初選資料選出優秀特殊教育人員三十二人,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請部長核定;初選推薦人員未達當選標準之組別時,其名額得保留,由決選小組決議移作其他組別之當選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