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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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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臺特教字第1010219291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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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七點
部 長 蔣偉寧
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推薦單位及名額:
(一)
大專校院:十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每校推薦一人。
(二)
特殊教育學校:二十四班以下者,推薦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推薦二人。
(三)
高中(職)學校:十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每校推薦一人。
(四)
國中、國小及幼稚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自行訂定各校推薦名額。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與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得推薦行政人員一人或二人。
七、決選:
本部決選小組召集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擔任召集人,並邀請特殊教育專家、學者五人及身心障礙民間團體代表五人,組成決選小組,並分五組別(大專校院組,特殊教育學校組,高中(職)學校組,國中、國小及幼稚園組,教育行政機關組),就初選資料選出優秀特殊教育人員三十二人,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請部長核定;初選推薦人員未達當選標準之組別時,其名額得保留,由決選小組決議移作其他組別之當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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