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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機車排氣檢驗標準檢驗程序
一、 開機後檢查事項:
(一) 將檢驗設備電源打開,並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規定進行暖機。
(二) 檢查排氣分析儀是否正常。
(三) 排氣分析儀過濾耗材檢查或更換(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更換頻率之規定)。
(四) 上傳前一日執行排氣檢驗資料日檔或前一工作日上傳失敗之檢驗資料。
(五) 機車排氣檢驗站使用符合第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標準氣體,應檢附國外原廠正本標準氣體檢測報告,得免檢附標準氣體認可證影本。
二、 應依據電腦軟體指示以標準氣體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及耗材更換,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關檢查發現有不準確情形者,應停止檢驗進行修復,經主管機關確認合格後,始得再執行檢驗。
三、 檢查受測機車是否在惰轉及熱車狀態,並依下列步驟執行機車排氣檢驗:
(一) 依電腦軟體指示調整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至指定位置於螢幕上顯示。
(二) 依行車執照確認或輸入以下資料,並輸入檢驗類別與行駛里程:
1、
車牌號碼。
2、
機車廠牌電腦代碼。
3、
機車排氣量。
4、
機車引擎號碼。
5、
機車出廠年月。
6、
發照日期
(三) 排氣檢驗:
1、
選擇適當矽膠套管。
2、
機車排氣尾管密套六十公分,內徑四公分套管。
3、
插入六十公分採樣棒,待排氣分析儀量測值穩定後(至少二十秒),連續取樣十秒檢驗值平均。
4、
有效檢驗數值判定之判定基準:
(1)
當CO2<3.0%,CO或HC值超過排放標準。
(2)
當CO2≧3.0%,CO +CO2≧8%。
5、
當CO2、HC、CO超過排氣分析儀有效量測範圍時,應以排氣分析儀量測極限值表示。
6、
經判定檢驗數值正常,電腦螢幕上顯示檢驗結果,依檢驗結果電腦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7、
將檢驗即時檔與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存檔,並上傳至指定地點。
(四) 如檢驗結果為合格,應將合格標識黏貼於檢驗車輛之車牌上。
(五)
不合格車輛複驗:
1、
對排氣檢驗不合格車輛,如車主同意進行調修,機車排氣檢驗站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
2、
如車主未於同一機車排氣檢驗站完成複驗,機車排氣檢驗站應發給複驗查核表,且提醒車主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
3、
未於同一機車排氣檢驗站進行調修之檢驗不合格車輛,機車排氣檢驗站應要求車主出示複驗查核表,先確認該車已檢查、清理或更換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該等複驗查核表應整理成冊,至少保存一年備查。
4、
複驗合格後機車排氣檢驗站不得進行足以影響排氣品質之調修。
(六)
複驗查核表格式如表A。
(七)
機車經各縣(市)環境保護局通知不定期檢驗者,機車排氣檢驗站得進行不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不合格者,有執行調修必要,機車排氣檢驗站應依本附錄壹、三、(五)規定辦理。
四、 執行檢驗過程中:
(一) 依電腦軟體提示更換耗材。
(二) 依電腦軟體指示以標準氣體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
(三) 依電腦軟體指示進行排氣檢驗。
(四) 依電腦螢幕上顯示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
(五) 每輛車檢驗間隔時間為二分鐘;複驗車輛需間隔五分鐘。
五、 每日關機前核對及確認檢驗資料(或開機後確認前一日之資料):
(一)
核對受檢車輛車牌號碼與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是否相符,如有不相符情形,應主動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二) 確認檢驗即時檔與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是否皆已完整上傳至指定地點,如有漏傳應於三日內完成補傳。
六、 電腦及週邊設備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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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機車排氣檢驗標準檢驗程序
一、 開機後檢查事項:
(一) 將檢驗設備電源打開,暖機三十分鐘以內(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規定)。
(二) 檢查排氣分析儀是否正常。
(三) 排氣分析儀過濾耗材檢查或更換(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更換頻率之規定)。
(四) 上傳前一日執行排氣檢驗資料日檔或前一工作日上傳失敗之檢驗資料。
(五) 機車排氣檢驗站使用符合第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標準氣體,應檢附國外原廠正本標準氣體檢測報告,得免檢附標準氣體認可證影本。
二、 應依據電腦軟體指示以標準氣體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及耗材更換,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關檢查發現有不準確情形者,應停止檢驗進行修復,經主管機關確認合格後,始得再執行檢驗。
三、 檢查受測機車是否在惰轉及熱車狀態,並依下列步驟執行機車排氣檢驗:
(一) 依電腦軟體指示調整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至指定位置於螢幕上顯示。
(二) 依行車執照確認或輸入車籍資料:
1、
輸入車牌號碼。
2、
輸入機車廠牌電腦代碼。
3、
輸入機車排氣量。
4、
輸入機車引擎號碼。
5、
輸入機車出廠年份。
6、
輸入發照日期
7、
輸入機車行程。
8、
輸入檢驗類別。
9、
輸入行駛里程。
(三) 排氣檢驗:
1、
選擇適當矽膠套管。
2、
機車排氣尾管密套六十公分,內徑四公分套管。
3、
插入六十公分採樣棒,待排氣分析儀量測值穩定後(至少二十秒),連續取樣十秒檢驗值平均。
4、
有效檢驗數值判定之判定基準:
(1)
第一個篩選條件:
�
當CO2<3.0%,CO或HC值超過排放標準。
�
當CO2≧3.0%,CO+CO2≧8%。
(2)
第二個篩選條件:當CO2、HC、CO超過排氣分析儀有效量測範圍時,應以排氣分析儀量測極限值表示。
5、
經判定檢驗數值正常,電腦螢幕上顯示檢驗結果,並列印檢驗結果及存檔,逐筆上傳檢驗即時檔至指定地點。
6、
依檢驗結果電腦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1)
合格:貼合格標識及發給檢驗紀錄單,輸入合格標識號碼。
(2)
不合格:發給複驗查核表及檢驗紀錄單,且提醒車主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
7、
將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存檔。
(四) 不合格車輛複驗:
1、
對排氣檢驗不合格車輛,如車主同意進行調修,機車排氣檢驗站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
2、
未於同一機車排氣檢驗站進行調修之檢驗不合格車輛,機車排氣檢驗站應要求車主出示複驗查核表,先確認該車已檢查、清理或更換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該等複驗查核表應整理成冊,至少保存一年備查。
3、
複驗合格後機車排氣檢驗站不得進行足以影響排氣品質之調修。
(五) 檢驗紀錄單格式如表A、複驗查核表格式如表B。
(六) 機車經各縣(市)環境保護局通知不定期檢驗者,機車排氣檢驗站得進行不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不合格者,有執行調修必要,機車排氣檢驗站應依本附錄壹、三、(四)規定辦理。
四、 執行檢驗過程中:
(一) 依電腦軟體提示更換耗材。
(二) 依電腦軟體指示以標準氣體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
(三) 依電腦軟體指示進行排氣檢驗。
(四) 依電腦螢幕上顯示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
(五) 每輛車檢驗時間為二分鐘;複驗車輛需間隔五分鐘。
五、 執行列印當日檢驗結果報表:
(一) 列印檢驗日報表以便備詢存查。
(二) 列印檢驗日報分析表以便備詢存查。
(三)
核對受檢車輛車牌號碼與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是否相符。
六、 電腦及週邊設備關機:
(一) 每日關機前上傳檢驗資料至指定地點。
(二) 關閉電腦及週邊設備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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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修正暖機時間限制。
二、 刪除行程別確認之規定。
三、 刪除有關檢驗紀錄單規定。
四、 補充車主未於同一機車排氣檢驗站完成複驗,機車排氣檢驗站應發給複驗查核表,且提醒車主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之規定。
五、 刪除日報表列印規定。
六、 新增確認檢驗資料皆已上傳至指定地點之規定。
七、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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