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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101127
署授食字第1011303784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衛生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13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食用動物殘留動物用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爰擬具「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案,其修正如下:

一、 增訂「貝他美沙松(Betamethasone)」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及乳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二、 增修訂「氟化甲基脫氫皮質醇(Dexamethasone)」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及脂,家畜類之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三、 增訂「肥胖得(FebantelFenbendazoleOxfendazole)」在馬之肌肉、肝、腎、脂,及山羊乳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