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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臺訓(一)字第1010223318B號

修正「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

部  長 蔣偉寧

 

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修正規定

一、 實施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之盤整與創新工作(如附表一),並因應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遇缺未補後校園人力之缺額,以遞補與充實學生事務(含校園安全)與輔導工作相關專業人力(以下簡稱遞補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對象:國立大學校院。

三、 辦理方式:

() 遞補人力之規劃遞補順序:學校教官如遇缺未補,應優先遞補校安人員;校安人力(校安人員數及現任教官數)達第二款規定基準,且校安及軍訓工作運作無虞者,得規劃遞補其他各類別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如附表二)。

() 校安人力員額基準:各校學生人數在三千人以下者,置三人;超過三千人且在九千人以下者,每增加一千人(學生人數百位數四捨五入至千位數),增置一人;超過九千人者,至少置九人。但得視需要增加。

() 遞補人力類別及業務內容:遞補人力之進用,應以附表二所列各類別人員為優先,且其業務內容應符合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內容。

() 遞補人力進用方式:

1、 學校之遞補人力,應於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外,以契雇或其他方式進用全職人員。

2、 校安人員應進用經本部校安培訓合格者

() 經費來源:學校校務基金(如本部所補助之經費中有關原有教官之經費,或其他學校自籌部分)。

() 經費額度:

1、 本部設算補助學校教官經費,扣除本部補助學校當年度在職教官經費估計值後,再乘以百分之六十,即為學校當年度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其公式如下

           A=九十五年九月二日學校教官員額數

       (如附表三)。

           B=學校當年度平均教官員額數。

       (其於年度中變動者,以各該教官於當年度支領月薪之月數按比例計算,如附表四之B之計算說明)。

           C=(ABx(新臺幣一百萬元)=學校可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

       (學校得編列更多經費用於遞補人力,不以此計算所得額度為限)。

           DC x 百分之六十=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

       (以萬元為單位,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2、 前目計算所得之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應專用於符合本要點規定之遞補人力所需經費,不得調為學校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人員經費,亦不得用於兼職人員、工讀生、或聘請專家講座、主持或出席等費用

() 遞補人力薪資基準及相關事宜:學校遞補人力之薪資、敘薪、進用、考評、差勤或福利等相關事宜,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 計畫報本部事項:學校應考量自校資源及需求,依據本要點之規定預估整年度學校教官遇缺未補情形及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人力需求,依下列規定辦理:

() 依前點第六款之公式計算結果,學校於計畫當年度應用於遞補人力經費額度下限D值為零者,學校得不填報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其仍應參照本要點之「附表一」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之架構,檢視、強化及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 依前點第六款之公式計算結果,學校於計畫當年度應用於遞補人力經費額度下限D值大於零者,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當年度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報本部備查。其有當年度確定之續聘或新聘之遞補人力基本資料(附表六),得併附或後補。

() 經本部備查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之內容或經費,於年度中擬調整變動者,學校得免報當年度修正之附表四,其應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相關修正於提報之遞補人力經費實際使用情形說明表(附表五)中呈現或說明之。

五、 管考事宜:

() 前一年度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經本部備查之學校,應於每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函報前一年度遞補人力經費實際使用情形說明表(附表五)與遞補人力基本資料(附表六)予本部。

() 學校辦理情形,納入相關訪視或評鑑項目。

() 本案有關計畫、預算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等相關資料,請學校專案專卷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附表一

                                            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之創新工作

願景

目標

策略

一、

建構核心價值與特色校園文化

建立校園之核心價值並塑造具有特色之校園文化

確立、倡導與釐定高等教育人才培育的核心價值;配合學校整體發展與學生特質,以建立具有特色的校園文化。

二、

營造友善校園並促進學生自我實現

營造安全校園生活

校園安全之危機管理

毒品防制

促進與維護健康

疾病之三級預防與健康環境之維護

心理與問題行為之三級預防

促進和諧關係

落實性別平等教育

強化導師功能,有效輔導學生學習及生涯發展,促進師生和諧關係。

同儕與人群關係(社團與宿舍生活輔導)

促進適性揚才與自我實現

推動學習輔導與閱讀計畫,強化終身學習。

辦理藝文活動,培養人文素養。

辦理創意活動,培養學生創新能力。

實施新生定向輔導,發展正確的人生觀,體認教育、生活方式、工作環境等之間的關係。

進行生涯輔導與職業輔導,協助學生規劃完善的就業與生涯發展方向。

三、

培養具良好品德的社會公民

建立多元文化校園與培養學生良好品德與態度

建立學生多元參與管道,以促進學生之參與,保障學生權利,落實人權與法治知能。

增進學生對於當代品德之核心價值及其行為準則,具有思辨、選擇與反省,進而認同、欣賞與實踐之能力。

培育熱愛鄉土及具有世界觀之社會公民

透過服務學習課程之引導,加強與鄰近社區之互動,以促進學生對社區關懷與鄉土文化之情感;並透過多元文化課程與國際交流,開拓國際視野,建立地球村觀念。

四、

提昇學務與輔導工作之品質與績效

統整學校資源及健全學務與輔導工作組織

結合學校辦學理念,發展各校學務與輔導工作特色,健全學務與輔導工作組織與制度。

統整學務與輔導工作資源,建立學務與輔導工作支援體系。

建立專業化之學務與輔導工作及學習型組織

充實學務與輔導工作人力與經費(進用專業學務與輔導人員,並編列專款)。

充實學務與輔導工作人員之專業與管理知識

建立標竿學習模式,加強學務與輔導工作觀摩與交流及傳承,並發展成為學習型組織。

建立e化之學務輔導工作

建構e化的學務與輔導工作與環境,以強化服務效能

落實評鑑制度及提昇工作效能

建立學務與輔導工作績效評鑑制度與指標,以持續改進學務與輔導工作。

 

附表二

                                                                 遞補人力類別

 

 

附表三

                                                      國立大學校院 9592 教官員額數

編號

學校名稱

9592 教官員額數

1

國立宜蘭大學

9

2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11

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32

4

國立臺灣大學

12

5

國立臺北大學

16

6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

7

國立陽明大學

4

8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3

9

國立政治大學

17

10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5

11

國立中央大學

10

12

國立交通大學

10

13

國立清華大學

11

14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6

15

國立聯合大學

7

16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9

17

國立中興大學

18

18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7

19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2

20

國立中正大學

5

21

國立嘉義大學

17

22

國立臺南大學

7

23

國立成功大學

17

24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1

25

國立中山大學

8

26

國立高雄大學

2

27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12

28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9

29

國立臺東大學

7

30

國立東華大學

13

31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7

32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9

33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8

34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9

35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12

36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15

37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4

38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3

39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2

40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3

41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6

42

國立體育大學

3

43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16

44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8

45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5

46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

5

47

國立金門大學

2

48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13

49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3

 

合計

460

 

附表四

 

 

附表

 

 

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