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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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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部授教中(三)字第1010522106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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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一點、第七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一點、第七點
部 長 蔣偉寧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一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二及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七、
經費請撥:
(一)
助學金:學校應於學生申請補助時,就證明文件詳實審核,依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備妥助學金請領清冊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報本署核撥助學金,證明文件留校備查。
(二)
住宿及伙食費:學校應於註冊時,先行審核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後,備妥請領清冊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送本署辦理。
(三)
國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助學金、住宿費及伙食費由各校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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