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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審查作業原則」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審查作業原則」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
部 長 蔣偉寧
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審查作業原則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需要,經專案核准者,得全額補助。
(二)
未依原計畫預算額度執行者,應按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款。
(三)
接受本補助辦理個案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條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四)
申請補助案件,應詳列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不得重複領取補助,經發現重複領取者,應追繳原補助款。
(五)
本補助款應專帳管理,詳實記載補助款支用情形,以備查核,其格式與登錄內容另定之。
(六)
就讀海外臺校幼兒園(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至高中部,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其團體保險之補助,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由本部負擔每生每學年保險費三分之一,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
(七)
受補助者應配合事項:
1、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未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或移作他用,違反者,應予追繳。
2、
本部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在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採購年度」及「中華民國教育部補助」字樣,受補助增置之財產並應列入學校財產帳,以備查核。
3、
本部對學生團體保險之補助,應於註冊繳費通知單註明或書面告知學生及家長。
六、申請及審核作業:
(一)
申請時間:
1、
各海外臺校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下年度之年度經費申請案,報轄區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轉本部。
2、
各項補助申請案應於自政府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起至該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個月止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程序:申請補助之各項資料應報經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
(三)
應檢附文件:各項補助案所需檢附文件如附表。
(四)
審核作業:由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依規定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單位代表參與審查;其審核指標如下︰
1、
改善師資素質方面︰臺籍合格教師比率及教師學生比等。
2、
提升教學環境方面︰教學資訊設備之更新及網際網路建置運用等。
3、
校務發展方面︰學生人數、學生人數成長及臺籍學生比等。
4、
行政配合方面︰行政效能、財務及人事規章完備等情形。
八、成效考核︰
(一)
為了解補助經費支用情形,本部得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訪視受補助學校,作為下年度審核補助之參考。
(二)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酌減下年度補助比率:
1、
未依規定於時限內提出申請。
2、
未依會計法令規定辦理。
3、
未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4、
未依原申請計畫使用補助經費。
(三)
有違法或重大糾紛,經糾正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停止補助一年。
(四)
補助單位應於年度決算後將補助全部項目及金額公開於資訊網路;受補助單位應於執行結束後將計畫全部內容、補助經費支用情形、成果報告公開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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