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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臺文字第1010247202B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計畫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計畫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計畫要點」

部  長 蔣偉寧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計畫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中小學國際教育白皮書。

二、 目的:為促進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其所屬學校共同推動國際教育,引導學校透過課程發展與教學、國際交流、教師專業成長及學校國際化四個面向實施國際教育,加強國際教育之深度,並從地理區域上及國際知能上擴大學習向度,提升國際教育學習之廣度,落實學校本位國際教育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補助類別、項目、基準及額度:

() 課程發展與教學類:單一項目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本類計畫每校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一。

() 國際交流類:單一項目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本類計畫每校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二。

() 教師專業成長類:單一項目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本類計畫每校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三。

() 學校國際化類:單一項目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本類計畫每校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四。

() 辦理宣導、研習及成果發表活動類:

1、 由本署或各縣市教育局(處)指定任務學校(每一直轄市、縣(市)至多四校),協助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動本要點規定辦理宣導與推廣、計畫審查與補助、計畫與經費列管、資料維護與成效調查等相關工作。

2、 本署得視實際情形補助每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任務學校,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五。

() 前五款之補助不包括前往或接待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之國際教育活動。

五、補助原則:

() 各校申請同一補助類採跨校合作辦理者,應由一所學校提出補助申請,分別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 各校每年度得依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申請,並以申請二類補助為上限,且每類至多申請二個補助項目計畫為原則。

() 申辦計畫經審查通過後,應參酌下列情形核定補助額度:

1、 同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或其他政府單位補助。

2、 是否為收費性活動。

3、 前一年度辦理成果是否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 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申請補助經費超過補助基準者,經專家學者審查後,如有必要,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亦得依實際申請補助計畫內容核減。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補助經費。

() 同一性質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經查證重複申請屬實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六、申請程序及審查方式:

() 申請程序:學校應至本署中小學國際教育計畫專案網站,填具申請表並列印該表件,併同檢具學校公文、申請國際教育計畫書及活動經費明細表(一式三份)等書面資料,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本署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向本署提出申請。

2、 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向學校所在地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提出申請。

3、 本署得成立專案審查小組或委託專責單位進行計畫書審查作業。

() 審查方式:

1、 初審:本署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依據申請學校之班級規模、教育資源等及所提計畫書撰寫內涵(包括學校基本資料、現況檢討與目標確認、計畫規劃與執行、預期成效與自評檢核回饋等)進行審查。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並應依據配合款預算額度列出補助學校。

2、 複審:由本署參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初審結果、本署整體經費分配,經審查後核定學校計畫補助經費。

3、 未依本要點所定申請方式、格式及期限提出之申請案,不予受理。

七、 作業期程: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向受理單位提出計畫申請,各受理單位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計畫彙整及初審作業,並報本署進行複審。本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複審,並核定補助經費。

八、經費請領及核銷作業:

() 依本要點補助之計畫經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請、審查及核銷作業。

()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提報之學校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由本署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請款,請款時應檢附當年度配合補助款之相關證明。

() 本署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其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由本署函請各校請款。

() 核定後之計畫案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因可歸責於申請學校取消活動者,應將本署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九、補助成效及考核:

() 核定補助學校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至本署中小學國際教育計畫專案網站填報相關執行成果,並將實施成果報告書函送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非本署主管之學校同時應將該報告書函送本署,作為本署後續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 為評估各校執行成效,本署得另成立專案小組或專責單位進行外部評估及檢討。

() 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者,應追繳其補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獎勵:經本署評核為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依權責逕予獎勵校內業務相關承辦人員。

 

附表二

                                                     國際交流類之補助項目及基準

補助項目

補助基準

() 外國學校、師生來訪活動

包括國際中小學生訪問研習、姊妹校交流活動、教育專題訪問交流、國際師生交換、其他國際交流活動,以接待團體十人至二十人為原則,依接待人數及天數補助。但情形特殊,敘明理由並經其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本國學校、師生出訪活動

 

包括海外體驗學習活動、海外技能實習活動、國際志工服務、國際中小學生訪問研習、姊妹校交流活動、教育專題訪問交流、國際師生交換、其他國際交流活動;其補助細項如下:

學生機票費:每團學生數至少十人,每名學生機票補助上限分別為東北亞新臺幣六千元,東南亞新臺幣四千元,歐洲新臺幣二萬元,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各新臺幣一萬八千元,其他地區不得超過機票費之一半。

1、 海外技能實習活動之補助,以辦理技能(藝)優異技職生組團者為優先。每團學生數至少十人,每名學生機票補助上限分別為東北亞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東南亞新臺幣八千元,歐洲新臺幣四萬元,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各新臺幣三萬六千元,其他地區不超過機票費之全額。

2、 隨隊輔導教師機票費:每團學生數至少十人,每十名學生得配置一名隨隊輔導老師,隨隊輔導老師補助機票費用,比照前項補助標準辦理。

3、 學校業務費:補助辦理計畫相關語文及文化之行前融入式培訓課程、活動期間業務及活動結束之分享與檢討會費用,依活動辦理人數及天數,每案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

4、 符合弱勢學生(指原住民、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並具備相關證明文件)扶助資格者,核給參加出訪活動之全額補助,名額占每團學生人數之十分之一。

() 參與國際網路交流計畫

1、 包括參加各種國際專案學習交流活動,如iEARNCCOC等專案學習之活動;參加各種國際競賽活動,如網界博覽會(Cyber Fair)、等活動;參加各種國際主題交流活動,如健康、環境、音樂、藝術、科學、餐飲等主題學會之交流活動。

2、 依所參與國際網路交流之網站規模、國際語言別、功能內容、活動進行方式與交流對象及學校參加師生之人數及活動所屬學科領域或議題等。

() 參與國際會議或競賽

1、 辦理或參與國內外國際會議,如國際教育高峰會、國際論壇、國際研討會及國際競賽等。

2、 依辦理或參與活動之規模、國別、區域別、期程、人數及校數等考量,出國機票補助與本國學校、師生出訪活動相同。

() 外國學生來臺服務學習活動

1、 國外大學或學院以上學生來臺,參與各類教學或服務學習活動(包括教學、輔導、學生事務、專業技能、圖書館、社團及營隊等服務學習活動等)。

2、 依辦理或參與之內容,如服務學習性質(包括國際性或區域性之組織活動等)、規模、參與服務學習人數、培訓作業規劃、服務期程及參與校數等考量。

 

附表三

                                                       教師專業成長類之補助項目及基準

補助項目

補助基準

() 結合社區其他學校辦理校內人員及教師之國際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1、 依照教育部公告之專業知能課程架構及推薦專家名單,結合社區其他學校辦理校內人員及教師之國際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2、 每場次至少五十人,依參加人數及天數考量。

() 自行辦理校內人員及教師之國際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1、 依照教育部公告之專業知能課程架構及推薦專家名單,自行辦理校內人員及教師之國際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2、 每場次至少十人,依參加人數及天數考量。

() 教師組團參加國外舉辦之國際教育專業知能研習活動

1、 此類研習活動需為符合國際教育目標之相關研習。

2、 教師機票費:每名教師機票補助上限分別為東北亞新臺幣六千元,東南亞新臺幣四千元,歐洲新臺幣二萬元,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各新臺幣一萬八千元,其他地區不得超過機票費之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