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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218
通傳資技字第10143048900

主  旨:預告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件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件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資源技術處。

()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164樓。

() 電話:(02)2343-3852

() 傳真:(02)2343-3857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石世豪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件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公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開放行動寬頻業務,為因應該項新開放業務及其他相關業務所需,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相關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 修正行動電話(2G)業務之計費方式,取消「每MHz可服務之用戶數」及「行動臺每臺收取頻率使用費」欄位,將該項費用併計於每MHz頻率使用費,每MHz頻率使用費為一千零六十七萬五千元。(修正第二條附件一)

二、 修正第三代行動通信(3G)業務之計費方式,取消「每MHz可服務之用戶數」及「行動臺每臺收取頻率使用費」欄位,將該項費用併計於每MHz頻率使用費,每MHz頻率使用費為一千零六十七萬五千元,業務別調整係數由零點八五調整為一。(修正第二條附件一)

三、 修正無線寬頻接取業務(WBA)之計費方式,取消「每MHz可服務之用戶數」及「行動臺每臺收取頻率使用費」欄位,將該項費用併計於每MHz頻率使用費,每MHz頻率使用費為一百四十七萬六千元。(修正第二條附件一)

四、 新增「行動寬頻」業務別欄位,每MHz頻率使用費為一千零六十七萬五千元,為鼓勵新技術新服務發展,業務別調整係數籌設第一年為零點一,第二年為零點六,第三年起恢復為一。(修正第二條附件一)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件一修正草案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