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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 中華民國102111
署授食字第1011304230

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署  長 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請參見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