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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102110
署授食字第1011303616

主  旨:預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

三、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四、本公告修正內容,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以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及進口產品之離港日為準),但市面流通產品之管制,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80007317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鑒於雙酚ABisphenol A)早期暴露對嬰幼兒健康安全之影響,為保障該等特殊族群之安全,經考量各國管理規範、國內市售嬰幼兒奶瓶之監測、各項材質之使用及其風險評估等結果,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列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之塑膠材質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 刪除「聚碳酸酯-奶瓶」之規定,刪除聚苯碸樹脂、聚醚碸樹脂等材質溶出試驗中有關雙酚A之限量規定,聚苯碸樹脂之英文名稱酌予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說明本次針對嬰幼兒奶瓶雙酚A之規定,國內之製造、進口及市面流通管制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七條)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見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