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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勞工教育活動經費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勞動教育活動經費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勞動教育活動經費實施要點」
主任委員 潘世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勞動教育活動經費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推動勞動教育,鼓勵民間團體辦理勞動教育活動,以增進勞動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其辦理勞動教育活動時,得向本會申請補助。
三、辦理勞動教育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宣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二)
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地點、課程內容、師資)、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三)
活動內容:
1、
辦理半日者,至少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一門以上);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二門以上);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排十二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三門以上)。
2、
有關核心課程包括「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勞工退休制度相關規定」、「工會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團體協約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與實務」、「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性別工作平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制」、「就業平等」等勞動事務相關活動及課程。
經費以補助活動之部分經費方式辦理,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活動計畫經費預算百分之七十為限,補助標準如下:
(一)
辦理半日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
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三)
辦理二日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辦理半日及一日者,每場次以一百人為原則;辦理二日者,每場次以五十人為原則。
配合本會施政措施推動者,得不受補助標準之限制。
四、補助經費之使用範圍及支給之標準如下:
(一)
講師鐘點費:
1、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2、
本會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等)人員擔任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3、本會人員與辦理本活動之單位幹部及職員擔任講師,每小時八百元。
(二)
講義撰稿費:每千字八百五十元,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二小時為限。但本會及本會所屬之機關(構)人員擔任講師不得支領。
(三)
場地租金: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八千元;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四)
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五)
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六)
餐費費用:
1、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二百五十元。
2、二日一夜活動:每人五百元(每日供應二餐以上者)。
(七)
辦理一日(含)以上,補助茶點費每人每日三十元。
(八)
住宿費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一千四百元。
(九)
租車費每日九千元為上限(限租賃遊覽車)。
(十)
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補助辦理一日者,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辦理二日者,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
五、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報實施計畫書(附件一)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會得作必要之修正,以決定補助金額。但辦理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確實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本會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停止補助或追繳已撥付款項。
六、本補助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
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
活動之辦理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三)
計畫內容需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
(四)
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情形。
七、
經本會審查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二週內檢具文件,並掣據(附件三)以專函送本會憑撥。
前項檢具文件如下:
(一)
原核准函影本。
(二)
活動課程表。
(三)
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四)
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五)
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影本(附件六)。
(六)
活動照片正本(附件七)。
(七)
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擡頭應為受補助單位,並請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會計、出納三人之用印)、銀行帳戶、帳號,並加蓋單位圖記。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原始憑證如有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會,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送本會核銷。
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正本,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八、
受補助單位辦理之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除應詳列經費支出用途外,另應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補(捐)助金額。
受補助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或未依計畫有效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追繳外,並得列為本會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將實際支出情形填入經費支出報告表內,並作實支數分析。
本補助因屬部分補助,按同意補助活動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七十核撥補助經費,最高以本會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
本會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加以稽核、考評。
附件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勞動教育實施計畫書
(申請單位名稱)
一、計畫名稱:
二、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勞動教育活動經費實施要點」辦理。
三、計畫目的:
四、計畫執行期間: 年 月 日至 月 日
五、辦理時間及執行場次:
六、計畫執行地點:(含地址及電話)
七、參加對象及人數:
八、執行方式:
九、課程配當表:(含班別、授課主題、課程期間、聘講師姓名、講師資歷、課程內容)。
十、預期效益:
十一、經費預算及自籌配合款:(申請講師鐘點費者,授課節數之計算,均以50分鐘計;凡未滿50分鐘者,不予計算;達100分鐘,以2小時計)。
備註:辦理地點以市區、交通便利或公設場地為原則
範例
年度(申請單位名稱)勞動教育
(辦理一日)課程表
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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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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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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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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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月
00
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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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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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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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1:00
(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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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能或生活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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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教授
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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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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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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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00
(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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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能或生活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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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教授
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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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3: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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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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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0∼15:30
(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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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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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律師
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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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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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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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0∼17:40
(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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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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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講師
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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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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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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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年度(申請單位名稱)勞動教育
(辦理半日)課程表
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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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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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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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月
00
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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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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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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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10:00
(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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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能或生活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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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教授
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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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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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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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2:00
(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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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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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教授
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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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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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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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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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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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年度(申請單位名稱)勞動教育
(辦理二日-第1天)課程表
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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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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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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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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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月
00
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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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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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程、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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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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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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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0∼15:30
(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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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能或生活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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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律師
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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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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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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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0∼18:40
(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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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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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講師
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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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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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餐、聯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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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辦理二日-第2天)課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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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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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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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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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月
00
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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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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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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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11:00
(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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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能或生活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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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教授
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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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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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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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00
(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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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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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教授
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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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3:
30
|
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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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0∼15:30
(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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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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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律師
00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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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5:40
|
茶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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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0∼17:40
(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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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能或生活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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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講師
00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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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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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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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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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經費預算概算表(申請)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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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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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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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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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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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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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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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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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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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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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撰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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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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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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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佈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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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義印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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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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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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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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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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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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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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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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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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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主辦會計
業務主管(秘書長或總幹事)
負責人(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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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附件四
(單位名稱)
○○年度(勞動教育計畫名稱)成果報告表
附件五
(計畫名稱) 經費支用報告表
範例
收據
範例

範例
○○單位
支出機關分攤表

附件六
○○○○○單位參加○○年度「○○勞動教育」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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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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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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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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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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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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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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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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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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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勞動教育成果照片黏存單
課程名稱: 時間: 年 月 日 授課講師:
照片黏貼處
講師授課及學員上課情形(各授課講師照片均應黏貼)
課程名稱: 時間: 年 月 日 授課講師:
照片黏貼處
講師授課及學員上課情形(各授課講師照片均應黏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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