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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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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國醫衛勤字第1020001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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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軍人殘等檢定標準」及「國軍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國防部軍醫局。
二、本次為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部分單位裁撤、改編,擬具旨揭標準及辦法修正草案以符現況。
三、本標準修正草案對照表詳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nd.gov.tw)「國防法規查詢」選項下「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政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防部軍醫局衛勤保健處。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
(三)
電話:(02)23713187、23712993。
(四)
傳真:(02)23713069。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高華柱
軍人殘等檢定標準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軍人殘等檢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本部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為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部分單位裁撤、改編,擬具本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為將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軍人殘等檢定標準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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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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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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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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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殘等檢定,由國軍醫院依據病歷紀錄及相關資料等,確實審查;將殘狀詳細註記於國軍官兵因傷病殘等檢定證明書內之國軍醫院檢查紀錄欄內,並將資料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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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殘等檢定,由國軍醫院依據病歷紀錄及相關資料等,確實審查;將殘狀詳細註記於國軍官兵因傷病殘等檢定證明書內之國軍醫院檢查紀錄欄內,並將資料送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定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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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改編為參謀本部所屬部隊,爰修正「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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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軍人殘等區分標準表規定各殘等之殘狀,應視為該殘等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定者,應依低一殘等核判。
殘等、殘狀未列入軍人殘等區分標準表內者,國軍醫院應依據醫學評註殘狀,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按其殘狀議定殘等。如有疑義,報由國防部召開醫務評審會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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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軍人殘等區分標準表規定各殘等之殘狀,應視為該殘等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定者,應依低一殘等核判。
殘等、殘狀未列入軍人殘等區分標準表內者,國軍醫院應依據醫學評註殘狀,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按其殘狀議定殘等。如有疑義,報由國防部召開醫務評審會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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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改編為參謀本部所屬部隊,爰修正「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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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國軍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係國防部自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訂定發布,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及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歷二次修正。為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部分單位裁撤、改編,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為刪除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等文字。
國軍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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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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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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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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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負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計畫之執行、督導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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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負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教育計畫之執行、督導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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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裁撤、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改編為參謀本部所屬部隊,於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刪除「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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