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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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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通傳綜規字第10240005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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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附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十六條第九項。
三、「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二)
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
(三)
電話:(02)2343-3927。
(四)
傳真:(02)2343-393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石世豪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促進整體電信服務產業發展,建立電信業務間公平競爭環境及維護消費者權益,於九十九年八月四日修正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將市內電話用戶撥打行動通信網路之通信費訂價權回歸發信端電信事業,其營收歸發信端電信事業,另為降低訂價權制度變革對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之影響,亦明定訂價權及營收歸屬變更後之過渡期費率及支付方式。
為落實前揭規定,並配合本會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五日起連續四年實施行動接續費率調整而重行計算過渡期費率,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附表,以臻明確。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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