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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13877C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幼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

署  長 吳清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本土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展,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各公私立幼兒(稚)園。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 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語為主。但客語部分不得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重複申請。

() 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未達九十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九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一百五十人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教學參考教材(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細)。

2、 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之鐘點費,鐘點費之支給依本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國(四)字第○九三○一七七二○六C號函,每節授課鐘點費以新臺幣三百二十元之規定辦理。

() 前款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且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四、公私立幼兒(稚)園本土語言教學原則如下:

() 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動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 將本土語言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使本土語言與課程內容緊密結合。

() 自訂每週一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 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段,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動。

() 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者,仍應以統整教學方式實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 有意願參與之幼兒(稚)園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及經費概算表,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查各幼兒(稚)園研提計畫之可行性,以及編列經費支用項目之合理性,彙整所提計畫並排列優先順位(如附件二)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 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 本案之執行期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公私立幼兒園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一個月內(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行。

七、補助成效考核:

() 為瞭解各公私立幼兒(稚)園本土語言實施成效,本署必要時得進行現場視察。

() 各公私立幼兒(稚)園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辦理及經費執行之成效,得作為下學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市)經費之參據。

 

 

附件一

         ○○學年度公私立幼兒(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實施計畫
            )          幼兒

 

 

附件二

○○○學年度   縣/市政府申請公私立幼兒(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補助彙總表